推動《反分裂國家法》細化立法勢在必行

作者 彭韜 華中師範大學台灣與東亞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自2016年民進黨執政以來,島內“台獨”勢力氣焰囂張、活動猖獗。“台獨”分子一面挾洋自重,與外部勢力加緊勾連;一面不斷挑動兩岸對立對抗,大搞“經濟脫中”、“文化去中”,為兩岸交流設置種種障礙,企圖人為切斷兩岸聯繫,嚴重阻礙兩岸正常交流。其在島內則加緊推動“漸進台獨”、“去中國化”,加緊建構、灌輸“台獨”意識形態,甚至妄圖通過“修憲”“公投”來謀求“法理台獨”,否定“一個中國”,屢屢挑戰大陸底線,弱化台灣民眾對中國和中華民族的認同感,培植分裂主義土壤,試圖將台灣從中國版圖分裂出去,把台灣人民從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使得兩岸關係局勢日趨複雜嚴峻。

 

2020台灣“大選”落幕,蔡英文大勝265萬票再度蟬連,民進黨以61席過半繼續成為臺“立法院”絕大多數黨團,台灣政壇再次形成綠色絕對統治,確定了“綠大於藍”的政治版圖。在總共113席民意代表議席中,民進黨佔據立法機構議席絕對優勢,並自恃擁有多數席位,有恃無恐,以人數優勢推動像“不當黨産條例”、“轉型正義條例”等清除異己的條例,“反滲透法”、“國安五法”等嚴重威脅臺海安全及和平穩定的法規等在立法機構強勢通過。民進黨當局還在推動類似“領土範圍明定目前‘憲法’效力所及之臺澎金馬等地區;優先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活動;應在‘憲法’實質內廢台灣省”等法案,這都是打著民主的旗號,披著民意的外衣,實質腳踩“台獨”紅線,挑戰中國大陸底線,讓中國大陸很難回應處理,對兩岸和平發展穩定埋下巨大隱患,構成重大挑戰。

 

當前 “台獨”路線發展到蔡英文時代已經走出一條不同於李登輝時期“隱形台獨”、陳水扁時期“模糊台獨”的 “漸進式台獨”之路,“漸進式台獨”路線也已經成為民進黨當局兩岸政策的核心:所謂“漸進式台獨”是蔡英文及其“台獨”頑固勢力,不公開叫囂宣佈“台獨”,主張維持現狀,實際卻操作“離中”、“抗中”路線的“漸進式”台獨的最終目的是以理性謙卑示外,以不觸碰底線為掩護,以“切香腸”式小步快走方法逐步擴大和深化“去中國化”進程,以量變求質變,以時間換空間,促使法理“一中”逐漸虛化甚至“偽化”,以最終達至“台獨”企圖。

 

對此,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台獨”勢力行徑嚴重破壞臺海和平穩定,嚴重威脅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予以有力遏制和堅決打擊,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及台灣同胞的根本利益。

 

之前出臺的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就是大陸為具體打擊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而採取的重大舉措。除此之外,推進以《反分裂國家法》等為主的相關完善立法也勢在必行。這從根本上可以強化對台獨分子的震懾和打擊力度。有利於形成對台獨頑固分子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有利於填補相關法律空白,對“台獨”構成精準打擊;還有利於有效隔離“台獨”頑固分子和普通民眾,擴大同盟,爭取更多支持而避免殃及他人。因此對《反分裂國家法》細化立法無疑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現實價值。

 

一、精準打擊台獨,填補《反分裂國家法》空白

 

2005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國家分裂法》,明確界定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從法理上提供了武統台灣的法律依據。但總的説來,《反國家分裂法》是一部指導性很強的基礎性法律,比較宏觀。蔡英文上臺後,吸取了陳水扁時期“激進台獨”失敗的教訓,將“台獨”手法柔性化,即展現所謂“善意”,避免直接衝撞大陸,降低戰爭風險,同時將破壞兩岸關係的責任轉嫁給大陸,欺騙島內民眾。自上臺以來,蔡英文不承認“九二共識”,只強調“九二會談”,用執行“民國憲法”替代“兩岸一中”原則,也刻意回避大陸用《反分裂國家法》對“台獨”勢力的懲罰。

 

作為管治抓手,《反分裂國家法》雖然保證了對台灣的憲制權威,但是針對具體“台獨”行為,其可操作性並不強,也缺乏對“台獨”分子的明確定義,缺乏法律條文和依據,造成了無法對當今民進黨當局“漸進式台獨”的做法做到令行禁止和精準打擊的真空。

 

如《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雖然很全面,但這是對“台獨”最終處理結果,並非具體和常規的處理手段。而民進黨當局操作“台獨”是只做不説,明顯在規避這部保護性法律的嚴厲而精準的規制與懲罰。使得我們對民進黨當局的“漸進式台獨”缺乏強有力的制衡措施,也缺乏相應的處罰手段與量刑標準。

 

所以,推進《反分裂國家法》的細化立法工作,在更加具體可操作層面明確反台獨分子操作條例,可從法理上為《反分裂國家法》提供打擊“台獨”及其頑固勢力的法律依據,為遏制和精準打擊“台獨”提供了有益的法治嘗試和經驗積累,也對“反獨促統”和推進統一大業提供法律保護和制度保障。

 

二、參照香港國安法,拓展《反分裂國家法》內涵

 

如今,隨著對“台獨”頑固勢力打擊進入攻堅區,如何做出正確研判,採取何種手段,提高精準打擊力度是擺在我們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重新梳理與再補充。參考2020年針對 “港獨”及亂港暴動分子推出的香港國安法,在法理層面上完善對“台獨”分子分裂國家的行徑予以堅決打擊,拓展《反分裂國家法》內涵是明智的選擇。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以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為依據,分為6章66條,在框架體系上,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四大章內容。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規章、執行體系、保障機制的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彌補了此前香港國安方面的立法缺失,填補了相關法律漏洞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前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制度範圍等方面的缺位。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主義活動、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等四類違反國家安全罪行給予精準打擊,既維護了法律權威,也遵循了法治精神,凸顯了立法智慧。

 

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對《反分裂國家法》起到很好的借鑒參考作用,借鑒香港國安法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主義活動、外國和境外干預台灣事務等四類違反國家安全法罪行定刑量則,通過規定相應的適用機構、司法程式可以拓展《反分裂國家法》內涵,擴大其外延範圍,不僅能從國家立法角度確保國家主權及治權受到嚴格保護,也能確保《反分裂國家法》能夠在國家安全大背景得到有效的法律實施。對於發揮司法效力,彰顯法律正義,堵塞司法漏洞有重大參考價值。

 

三、落實定刑定量定責,明確《反分裂國家法》細則

 

“台獨”分子長期蟄伏在島內,其操作“台獨”行為總是打著法律的幌子,假借司法正義,進行違法的勾當。這也使得“台獨”行為不斷在違法的道路上前行,但《反分裂國家法》對於這一類遊走于法律真空地帶的“台獨”分子也沒有具體的定刑定量定責,也沒有法律實質性的打擊,使得他們往往鑽法律漏洞成為漏網之魚。

 

《反分裂國家法》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台獨”頑固分子以及台灣當局的“台獨”行徑,所以在制定具體法律規章時要做到有理有據,有的放矢。應進一步深化《反分裂國家法》細則的基礎上對不同程度的“台獨”分子違法行為進行定刑、定量、定責。視“台獨”分子情節輕重、破壞程度,本著罪責行相適應原則,給予相應處罰。重點是懲辦首惡與打擊典型,對影響惡劣頑固分子要從重從嚴打擊。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通過列入黑名單及司法互助等相關手段,限制其在大陸和世界各地的民事行為,凍結其賬戶,限制其行程。通過更加細緻、更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出臺,以實現依法制“獨”、照章止“獨”。但同時對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也要酌情考慮。也要考慮到有效隔離“台獨”頑固分子和普通民眾,擴大同盟,爭取更多民眾支持,保證民眾對《反分裂國家法》的理解與認同,支持和擁護。對“台獨”分子以法律名義、冒用台灣人民名義做出的不利於兩岸統一、甚至直接危害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各種行為做出切實的反制與打擊。

 

從總體國家安全視角考察,“台獨”已然影響到海峽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影響到祖國統一大業的順利推進,將會是未來能夠干擾或中斷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的最大風險點。國家安全涉及國家主權和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對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而言,國家安全底線是不容挑戰和觸碰的,遏制“台獨”發展勢頭與空間,保持對“台獨”頑固分子的高壓態勢,也有力維護了“反獨”促統工作的有效成果。

 

面對民進黨當局這一違背歷史潮流的行徑,中國大陸應當積極作為,《反分裂國家法》完善立法將恰逢其時,深得民心。發展是硬道理,穩定才是根基。兩岸和平繁榮穩定發展是實現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利益的必要前提,《反分裂國家法》的細化立法可謂勢在必行。我們應當看到,祖國統一絕非一廂情願和一朝一夕,中國大陸必須採取各種針對性措施,以嚴厲打擊“台獨”分裂勢力,分化瓦解民進黨當局“台獨”政治企圖,爭取更多台灣民意支持,最終穩控臺海局勢,確保祖國統一大業的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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