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臺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臺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臺審判、及時回應臺胞臺企司法關切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推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動人民法院涉臺司法工作高品質發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發佈新一批人民法院臺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共有4個,涉及兩岸海洋生態保護、臺商投資權益保障、知識産權保護、涉臺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等方面,突出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涉臺司法領域持續落實臺胞臺企同等待遇、平等保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積極服務兩岸融合發展的努力與成效,對於提升人民法院涉臺審判質效、做實涉臺司法工作具有很強的示範、引領意義。

 

人民法院臺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目錄

 

一、金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二、台灣地區居民莊某某訴上海某食品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三、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訴國家知識産權局及第三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四、漳州某機械公司與周某勞動爭議案

 

一、金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涉臺司法服務優選地 海洋生態保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強颱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錨地漂流至金門附近海域並擱淺,事故導致船體受損、船上燃油泄漏。金門縣政府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攔油索,進行岸際吸油棉索布放及沙灘除污作業。其間,金門縣政府商請廈門海事局派遣兩艘油駁船參與了殘油抽除作業。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後,由於對相關費用的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存在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之訴,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賠償堵漏、清污等作業産生的費用人民幣1975623.37元,並訴請事故發生之時的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案涉燃油泄漏事故採取預防措施並産生相關費用,其有權就相關費用主張索賠。案涉漏油事故係因案涉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的過失所致,依照事故發生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則可以免責。故判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向金門縣政府賠償合理的防污清污費用合計人民幣1596710.0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金門縣政府主動選擇在大陸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台灣同胞對大陸海事司法的認同與信任。從立案、審理至判決,審理法院在訴訟全流程中落實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本案判決針對法律適用、責任主體、行為性質、費用認定等多方面疑難複雜問題進行充分釋法説理,各方當事人在一審宣判後均服判息訴,彰顯了大陸海事司法的公正與專業,是以高品質司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打造涉臺司法服務優選地的又一次成功實踐。同時,本案涉及廈金海域環境,事關兩岸融合發展和民生福祉。審理法院最終依法支持了金門縣政府關於賠償其在清除海洋污染、恢復環境治理方面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的訴訟請求,在維護好臺胞合法權益的同時,有力倡導和鼓勵了兩岸守護海洋生態的共同理念,有利於促進兩岸進一步開展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協作。

 

二、台灣地區居民莊某某訴上海某食品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關鍵詞:保障投資權益 提振投資信心

 

【基本案情】

 

2002年,台灣地區居民莊某某委託其在滬居住的同鄉林某某的配偶鄭某(大陸居民)、鄭某的母親夏某某(大陸居民)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的代持協議。期間,該食品公司長期由莊某某實際控制、經營,林某某亦持續在該食品公司擔任管理人員、領取工資;鄭某及夏某某未參與經營,但亦有領取相應費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莊某某與鄭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權、財務、利潤分配等發生糾紛。莊某某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鄭某、夏某某辯稱該食品公司實際由林某某及鄭某開辦,莊某某僅為公司員工。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當公司內部發生股權確認糾紛時,不應僅以工商登記為準,還應對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性條件,如是否出資、是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盈餘分配等事實進行審查。經過對公司設立、出資情況、日常經營狀況、公司利潤分配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分析,該公司實際由莊某某開辦具有高度可能性,應當依法確認其股東資格。一審判決作出後,鄭某、夏某某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事實時間跨度長達近二十年,又缺乏關鍵的書面證據予以佐證,審理法院通過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深入細緻調查,準確把握法律、司法解釋有關保護實際出資人權益的精神,不為工商登記的形式所限,從實質上認定股權真實出資人,有力地維護了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判決生效後,該食品公司通過工商登記機關完成股東變更登記。本案通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投資安全、財産安全,提振了臺胞在大陸市場的投資信心,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三、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訴國家知識産權局及第三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關鍵詞:馳名商標保護

 

【基本案情】

 

引證商標為第三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在大陸註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在糖果、糕點等商品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含義相同,核定使用在洗髮液等商品上,註冊人為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以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與引證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4年實施,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為由,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主張訴爭商標應予維持有效註冊。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並認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類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已為大陸公眾廣泛知曉,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處於馳名狀態。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倣。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洗髮液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糕點等雖然不屬於類似商品,但均常見於日常消費領域,相關公眾重合程度較高,訴爭商標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進而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貶損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致使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典型意義】

 

本案引證商標和訴爭商標的持有人分別為台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台灣地區某生物公司。引證商標無論在大陸還是在台灣地區均家喻戶曉,該品牌的形象、信譽以及消費者認可度均較高。為制止隨意“搭便車”現象,保護台灣地區具有悠久歷史的品牌,本案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運用商標反淡化保護理論實踐,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進行了充分、有效的維護,展現出大陸對知識産權保護的高度重視,增強了台灣地區企業在大陸創業經營的信心。

 

四、漳州某機械公司與周某勞動爭議案

 

關鍵詞:涉臺糾紛源頭化解 臺胞調解組織 司法建議

 

【基本案情】

 

漳州某機械公司為臺企,其與龍岩某學校連續多年開展校企合作,幫助培養學生實踐能力。2021年6月,學生周某在該臺企實習時不慎受傷。根據臺企、學校及周某簽訂的三方協議約定,實習生實習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參照正式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基於此,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人社局認定周某的事故性質屬於工傷,南靖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准予周某與臺企解除勞動關係,企業應支付周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款項合計113839.89元。臺企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工傷認定,分別向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薌城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臺企提起的勞動爭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係由同一個事實引發,具有關聯性,南靖法院、薌城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實習生為在校學生,與實習企業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仲裁裁決存在錯誤;但依三方協議約定,臺企按約定參照工傷待遇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如果簡單地按照三方協議約定處理,臺企承擔的責任將在相當大程度上超過法律規定標準,校企間多年的“雙贏”合作關係也將受到影響。故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南靖法院、薌城法院採取調解實質性化解矛盾的方案,加強與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並通過涉臺司法服務一體化平臺委託漳州市臺胞人民調解委員會選派南靖、薌城臺胞調解員參與調解。經各方共同努力,雙方自願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臺企支付周某傷殘補助金等合計7萬元,另通過南靖縣慈善總會支付周某1萬元慰問款;周某確認放棄其他仲裁請求,臺企撤回關聯的薌城法院行政糾紛起訴。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案件審理後,南靖法院還向臺企和學校發送司法建議函,建議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實習三方協議模板,併為實習生購買意外保險,既充分保障學生權益,又避免日後再陷入類似爭議。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簡稱“司法36條”惠臺措施)第26條強調,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涉臺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各地法院特別是涉臺案件較多的法院,深入貫徹“司法36條”惠臺措施,加大與當地臺辦、臺聯、臺商協會等的溝通合作,邀請臺胞擔任特邀調解員或組建調解組織,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頗有實效的涉臺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工作機制。本案通過發揮臺胞調解組織和臺胞調解員的同鄉同音優勢,合力有效調處案件、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做實“抓前端、治未病”,結合案件辦理髮出司法建議,努力從源頭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産生。

 

 

 

標簽:兩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