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的謬論當休矣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25-07-24 11:11:25 | 來源: 人民日報 |
近日,賴清德在所謂“團結十講”中罔顧事實,重彈自欺欺人的老調,宣稱“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台灣”。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究竟有沒有對台灣地區行使主權管轄呢?答案是肯定的。回溯歷史不難發現,1949年以來,尤其是1971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不同時期以政治或軍事、直接或間接、肯定或否定等方式,對台灣地區行使著代表權或管轄權等內容的主權權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對臺行使著代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獲得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當然地擁有對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地區的代表權,正因如此,但凡涉及台灣地區的事務,聯合國及各當事國均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溝通協商,並尊重中方處理意見。從現實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僅在國際社會積極主動地行使對台灣地區的代表權,也會以否定形式(即以否決台灣當局在國際社會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或行為)來行使代表權。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允許台灣地區參加聯合國以及其他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在實踐中,國際組織通常會就是否允許台灣地區參與,以及參與的資格、身份、名義等問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進行協商,並以中方態度決定最終結果。譬如,台灣地區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奧會(IO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洲開發銀行(ADB)等,都是這些國際組織在事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台灣地區以適當名義(如“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等)加入或參與。同時,台灣地區參與任何國際組織均須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且其活動範圍被嚴格限定於社會、經濟、文化等非政治領域。這種制度安排不僅在形式上維護了一個中國原則,而且在實質上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參與國際活動的決定權,這種決定權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行使代表權的直接體現。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允許與中國建交的國家與台灣當局發展官方關係。目前,世界上有183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而凡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家,都必須斷絕與台灣當局所謂“邦交”關係;並且這些國家同台灣當局來往要向中方承諾是“非官方的、地區性的民間性質”。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形式插手台灣問題,反對任何國家向台灣出售武器或與台灣當局進行任何形式的軍事結盟。凡此種種,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擁有和行使主權的體現。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積極保障海外臺胞的安全和正當合法權益。例如,中國駐外使領館在撤僑、維權等行動中,都同等保障了大陸和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多年來,從提供領事證件服務,到協助處理外國涉臺民事糾紛及經濟、刑事案件,從利比亞、也門、蘇丹撤僑,到巴以衝突爆發和海外臺胞遭遇颱風、地震等危險,中國駐外使領館都迅速聯繫在地臺胞,並及時向他們提供幫助。這些案例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行使主權的具體體現。
以上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在國際社會行使著對台灣地區的代表權。因此,賴清德在演講中所宣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有一天統治過台灣”並不符合事實。海峽兩岸內戰延續狀態的長期存在並沒有賦予台灣當局在國際法上的獨立地位,也不能改變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事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臺行使著管轄權
由於兩岸政治對立,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實施著事實上的控制和治理,這固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行使全面管轄權造成嚴重妨礙,但這並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依法擁有並行使著管轄權的事實。
一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在台灣地區觸犯國家相關法律的人員實施司法管轄。例如,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該意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司法機關對包括在台灣地區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
二是國家執法機關對台灣當局控制的某些地區實施行政管轄。2024年2月金門漁船撞擊事件發生後,福建海警在金門附近海域實施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加強重點海域執法巡查,強化對有關海域管控,切實維護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兩岸漁民的合法正當權益和生命財産安全,有力保障了相關海域正常航行和作業秩序。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擁有對台灣地區的主權,而且在實際行使著對該地區的有效管轄。
三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在外國實施犯罪的台灣地區嫌疑人員實施司法管轄。201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肯尼亞方面將“電信詐騙案”中的多名台灣地區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國,並在大陸進行審判。依照國家法律,對有關台灣地區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刑罰。除了肯尼亞之外,西班牙、菲律賓、馬來西亞、柬埔寨、緬甸等國家也曾將多名台灣地區犯罪嫌疑人員遣送給中國警方。這既是相關國家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體現,也是中國通過對台灣地區居民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實施司法管轄以強化對臺主權的體現。
四是國家軍事部門對台島周邊海域或空域實施軍事管轄。近幾年,為反對“台獨”分裂和外部勢力干涉,中國人民解放軍多次在台島周邊組織大規模軍事演習,如“聯合利劍—2024A”“聯合利劍—2024B”“海峽雷霆—2025A”等,並且在台島周邊海空域開展常態化戰備警巡,尤其解放軍軍機進入台灣所謂“西南空域”已成慣常演練,這些均是國家軍事機關對台灣地區行使主權管轄的體現。對此,國際社會均認可尊重。
三、台灣當局的事實管轄並不具有合法性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從法理上看,自此以後台灣當局沒有任何資格再對台灣地區實施管轄。但從現實角度看,由於兩岸長期軍事對峙和政治對立,台灣當局仍以先前“中華民國”的名義對台灣地區實施著控制和治理,這在事實上妨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地區實施全面管轄,這就在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問題上造成了法理上的所有者與事實上的行使者不盡同一的狀況。從歷史上看,一個地方政權控制著一個國家的一部分地盤,並排斥中央政府的有效管轄,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地方割據。中央政府儘管對地方割據政權控制地區一時無法實行完全管轄,但這不改變該地區是該國家領土一部分的事實,也不改變中央政府對該地區擁有主權行使的權力。
然而,台灣當局與以往地方割據政權有所不同的是,其借著長期控制並治理著台灣地區這一現實,來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再進一步論證其在法理上擁有台灣地區,這不論在法理上抑或事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眾所週知,“事實佔有”與“法理擁有”是兩碼事,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台灣當局事實上控制並治理台灣地區,並不意味著其在法理上擁有該地區。台灣當局將“事實佔有”歪曲為“法理擁有”,純屬“偷梁換柱”行為。台灣當局長期行使其在法理上並不擁有的權力,正表明其缺乏行使這些權力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總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對台灣地區實施全面管轄,但並不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區擁有主權的事實,賴清德荒誕不經、包藏禍心的謬論當休矣!
(作者王英津 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23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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