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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主任受賄546萬獲刑14年: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

2016-08-25 10:26:27|來源:檢察日報|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醫院主任受賄獲刑14年:我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

  本報訊(記者呂峰通訊員淩雲雷靖)“我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河南省南陽市中心醫院原檢驗科主任范澤旭在醫療器械經銷商供貨之際,就是抱著這樣的心態,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收受醫療器械經銷商637萬元,個人分獲546萬元,為經銷商在向醫院供應試劑和檢驗耗材過程中提供幫助,他另有900余萬元鉅額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經河南省唐河縣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近日,該縣法院一審以范澤旭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2月,范澤旭開始擔任南陽市中心醫院檢驗科主任,2013年兼任醫院門診辦公室主任。2001年10月,主營醫療産品的鄭州某公司經理劉某找到范澤旭,向醫院推銷檢驗試劑等産品,並承諾,只要范澤旭同意採購其公司的産品,每年會根據盈利情況給與一定的“感謝費”,范澤旭同意了該醫院採購劉某公司的産品。從2001年到2015年5月,該醫院檢驗科一直使用劉某公司檢驗耗材等産品,劉某也兌現了承諾,先後14次送給范澤旭感謝費。從第一筆受賄開始,范澤旭在“我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思想支配下,單獨或夥同該檢驗科副主任施某(另案處理)多次收受南陽某器械公司、河南鄭州某器械醫療公司等經銷商感謝費637萬元,其中范澤旭分獲546萬元,施某分獲91萬元,併為上述人員在向南陽市中心醫院供應試劑和檢驗耗材過程中提供幫助,使經銷商公司謀取鉅額利潤。

  檢察機關另查明,范澤旭擁有的資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919萬元資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涉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2015年9月25日,唐河縣檢察院以范澤旭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向唐河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經審理,以范澤旭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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