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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公訴科科長受賄 為商人"對手"打點辦案人員

2016-08-23 07:39:56|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靳松

  商人馬靈身陷看守所的時候,對他提起公訴的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徐志高也因受賄落馬了。

  馬靈的辯護律師沒有想到,給公訴科科長4次送錢的,是與馬靈有積怨的另一名商人的弟弟。訴訟程式每進一步,金錢隨之而來。徐志高受賄之後,開始遊走于公檢法之間,甚至直接出面“打點”公安辦案班子,試圖將馬靈的罪坐實。其間,已失去自由的馬靈離刑罰深淵越來越近。

  2016年5月3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認定徐志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受賄罪,獲刑4年,並處罰金60萬元。馬靈案只是判決認定的7個受賄事實中的一個。

  儘管行政級別不高,但公訴科科長這一偵查、審判之間關鍵環節的失守,依然在江蘇檢察系統引起震蕩。

  而被曝出現“對手”送錢打點的馬靈案,2015年9月已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江陰重審。不過,時隔一年,仍未開庭。

  宣講“廉潔奉公”時自己已受賄

  在檢察系統工作29年的徐志高走完了仕途。1985年從江蘇省司法學校畢業後,20歲的他進入江陰檢察院,從書記員開始,歷任起訴科、批捕科直至公訴科科長,2014年落馬時早已躋身江陰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接近案情的江蘇法律界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徐志高的落馬由一宗涉毒案件而起。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託人向徐志高送5萬元、5000元購物卡,但最終依然被判實刑。服刑之後,這名犯人四處舉報,終獲重視。

  “對徐志高採取措施20多天后,案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進展。”前述人士説,徐志高交代的金錢往來遠比舉報的要多,最多的數額出現在江陰商人馬靈案,為40萬元。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監察處出具的《情況説明》也顯示,徐志高在“兩指”期間,能夠主動交代組織上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建議相關部門視情對其以自首論。

  法院採納了檢方“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最終,判決認定徐受賄58萬元、美金5000元、價值3.8萬元的購物卡。

  在公訴人承擔辦案量為全國平均數4倍的江陰檢察院,徐志高與他服務過的公訴科,曾以優秀團隊的典型形象享譽當地政法系統。

  1997年,江陰檢察院公訴科與一名李姓貧困生結緣,開始十餘年“愛心接力”。該生小學升初中時,徐志高幫助其聯繫學校,並張羅湊齊5000元擇校費。

  這名貧困生最終本科畢業後前往日本留學。為了與其交流,徐志高特地申請了QQ號,2011年日本發生芮氏9級地震的時候,他一度把QQ簽名改成“李×,多保重!”

  彼時,徐志高已執掌公訴科6年。2008年,他又被任命為江陰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他與社會保持互動,既在和高校法學院座談時稱讚“校檢共建”模式,也到企業囑咐公司管理者如何廉潔奉公。2012年11月,坐在江蘇省某重點企業的講臺上,他的演講題目還是“反對商業賄賂,遠離職務犯罪”。

  或許連徐志高自己都沒想到,他後來也成了自己講座中的腐敗案例。從法院判決來看,徐志高在講座之前就已開始受賄。

  2014年12月13日,經舉報者服刑地的南通市檢察院決定,徐志高被監視居住。第二年1月4日,江陰市人大常委會免去了徐志高江陰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一個星期之後,徐志高被南通下轄的如東縣檢方決定刑拘,隨後被逮捕。

  公訴科科長“打點”公安辦案班子

  判決認定的7個受賄事實中,最早的起于2011年6月。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行賄者多為犯罪嫌疑人親友,之後犯罪嫌疑人均“從輕發落”:或不起訴,或被撤銷案件,或獲取保候審。

  唯有江陰商人馬靈案例外——行賄者的哥哥許姓商人與犯罪嫌疑人馬靈存在積怨;受賄後,徐志高開始奔走、打點,試圖給馬靈定罪。

  許姓商人是江陰城鎮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靈原是其部下。 2007年,該公司實際投資了江蘇融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兩億元,馬靈為法定代表人。此後,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城建公司因替融泰公司鉅額貸款擔保而被查封,資金鏈斷裂。

  同時,馬靈任職期間,融泰公司出現了以該公司為抬頭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官方渠道獲悉,“兩指”期間,徐志高交代,許姓商人的弟弟許某良是他的同學,馬靈被抓獲之前,許家兄弟找過徐問該怎麼辦,徐志高説找相關人員了解,調查馬靈涉嫌犯罪的證據。

  2013年3月27日,馬靈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拘。

  徐志高説,馬靈被抓之後,一次,許某良約徐志高到公司辦公室,眾人聊起該案,他表示要積極配合公安進行調查取證。其間,許某良塞給他兩萬元,“讓我到公安那邊打打招呼,儘量快一點,把馬靈案件辦紮實一點”。

  金錢産生了作用。徐志高坦承,他跟公安部門有關領導及辦案人員打了招呼,並引導如何偵查。

  江陰檢察院一名助理檢察員也在證言中稱,徐志高帶領其到公安機關,就馬靈案進行商量,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固定證據、證明犯罪。

  彼時,馬靈案的偵查已經引起爭議。據《京華時報》披露,監控視頻顯示,馬靈被刑拘當天,江陰警方帶了4名“無關企業人員”搜查了馬靈的辦公室,“無關企業人員”帶走了一些文件和資料。《法制日報》援引警方消息稱,這4人係許姓商人所在江陰城建公司的工作人員。

  法學學者認為此舉違法。無錫市公安局督察支隊則向媒體證實確有此事,並已調查處理。

  2013年9月27日,馬靈案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又補充了相關事實,變更移送審查起訴。

  第二次金錢往來發生了。判決認定,2014年春節前,許某良請徐志高到茶館,又給了他5萬元現金。徐志高在“兩指”期間回憶,許當時説“要過節了,案件上的事情該打點的繼續打點”。

  接近徐志高受賄案庭審現場的官方信源披露,徐志高當庭認罪,並承認前述兩次收的7萬元中,他共使用了5萬元,其中兩萬元用於公安:一萬元買了十條煙送給整個辦案班子,另外一萬元請所有辦案人員吃飯。

  另外3萬元“打點”了哪些部門?徐志高諱莫如深,僅稱“具體部門我也不説了”,用途是買香煙和茶葉送給了“相關人員”。

  “被告人一直説錢有部分送給了相關人員,還有部分準備送給相關人員。” 公訴人當庭質疑,“那麼,被告人有義務提供線索證明是送給誰的,但是被告人一直沒有提供線索讓我們核實。”

  落馬前“打點”的案件被發回重審

  徐志高的受賄數額越來越大。判決認定,2014年2月,在一家茶館內,徐志高接受了許某良送的15萬元。

  官方渠道消息顯示,徐志高在“兩指”時説,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他跟許家兄弟及律師多次碰頭,許某良要他對這個案件關心,檢察院、法院包括無錫市檢察院相關人員該打點的要打點,“我説打點是要費用的,他説這個沒問題”。

  按照徐志高的説法,考慮到打點相關辦案人員、領導的最好時機是案件結束後,於是,他先把15萬元存到了香港朋友名下的銀行卡上。

  2014年3月24日,江陰檢方對馬靈案提起公訴。此時,在最初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之外,馬靈被指控的罪名已多出了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挪用資金罪。

  8天后,江陰法院對馬靈案立案。

  徐志高的受賄金額隨之到達頂峰。2014年5月,徐收到了許某良的18萬元。在“兩指”時徐志高承認,這筆錢也是給他用於為馬靈的案件打電話給相關人員的。

  江陰檢察院一名助理檢察員稱,馬靈案起訴到江陰法院之後,徐志高又帶領其到法院溝通、協調。

  然而,由於另一名罪犯的舉報,2014年12月,徐志高因受賄落馬。2015年7月3日,徐志高被公訴,當月30日開庭受審。

  前後4筆,共計40萬元,這被列為起訴書指控徐志高的第一項受賄事實。接近庭審的信源披露,徐志高的辯護人當庭認為4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只是馬靈案的活動經費。一個佐證是,如果送錢發生在案件偵查階段和起訴後,案件已超過檢察機關的職權範圍,該時間節點可説明並非檢察官受賄。

  來自如東縣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回應,徐志高作為公訴機關的老工作人員,應該清楚案件公訴部門的職責是“前伸後延”。

  如東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為,許家兄弟及其律師的證言均表明送好處費的對像是徐志高,不會過問徐志高如何處置金錢。同時,據徐志高自述,40萬元中有35萬元被其存入香港朋友的銀行卡,另外5萬元的具體去向未詳細描述,亦未提供證據證明5萬元的去向,故應該認為40萬係徐志高收受的財物。

  徐志高的辯護人還説,徐志高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沒有因為受賄而利用職權違法、違規為請託人謀取非法利益。

  記者注意到,以徐志高受賄庭審為分水嶺,商人馬靈的命運陡然不同。

  2015年5月,已受理馬靈案一年多的江陰法院,一審認定馬靈挪用本單位資金243萬元,構成挪用資金罪;單獨或夥同同係公司工作人員的唐雪芬,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共同侵佔本單位財物5萬元;同時虛開34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給其個人平賬,應當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此外還另侵佔本單位財物1000萬元。

  該院最終判決馬靈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獲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

  不過,當年9月,無錫市中院認定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江陰檢察院稱整改獲肯定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的落馬震驚了江蘇檢察系統。徐志高案開庭審理之前,江蘇省檢察系統已召開內部會議,向江蘇各級檢察機關通報情況。

  “徐志高案件的影響不是無休止的。”今年1月7日,在江陰檢察院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大會上,檢察長胡洪平説,徐志高案件後,該院通過深刻剖析反思,正確教育引導、全面有效整改,得到了江蘇省檢察院有關領導的肯定。

  胡洪平強調,檢察院應該加強廉政建設、堅守廉潔底線,要抓好“兩個責任”的落實,強化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督責任,鞏固好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成果。

  5月30日,如東縣法院認定徐志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60萬元。徐志高的辯護人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徐沒有上訴。

  徐志高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表示:“我用自己的雙手毀滅了自己,這個後果是無法彌補的。我的行為對無錫兩級檢察機關造成了不良影響,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我的行為傷害了我的家庭,我對不起他們,既對不起家人也對不起我的同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馬可認為,公訴部門遊走于公檢法之間,與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有關。公訴與偵查聯繫緊密,檢察機關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不接受案件或退回補充偵查;也可以將認為存在的法院違法線索轉交有關部門。如果監督不力,這種制約的特性可能被檢察官個人為他人謀取利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表示,檢察院本身具有監督職能,但監督者要由誰來監督,如何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保證監督的有效性,需要深入思考。

  商人馬靈的命運仍然未知。今年5月23日,江陰檢察院認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院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部分不符,決定變更起訴。

  馬靈的辯護律師、北京百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姜德明表示將為馬靈作無罪辯護。他辯稱,被指控挪用的243萬元資金,實為企業之間的相互拆借;被指控侵佔5萬元的本單位財物,是馬靈每年有20萬元的度假等報銷額度;所謂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係財務人員未經馬靈同意開具,與其無關。

  對此,一審法院曾認為判決有證人證言、用款申請單、業務憑證等證據證明,與馬靈庭前供述能相互印證,足以定罪。不過,二審後裁定發回重審。

  姜德明擔心的是,公訴科科長已被證實在馬靈案中“打點”、協調公檢法,明顯司法不公,如今馬靈案發回江陰重審,但將近1年仍未開庭,或應異地管轄。

  本報江蘇江陰8月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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