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益陽市委書記馬勇受賄濫用職權干預司法獲刑12年
8月1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益陽市委原書記馬勇受賄、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馬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馬勇犯罪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68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郴州法院的宣判,不僅直面了此前馬勇非法干預司法的具體案情,而且對與其相關的系列案件也分別進行了審理和宣判,相關責任人分別獲刑。
非法干預故意殺人案致商人兄弟輕判
2014年2月份,湖南省紀委接到反映馬勇在任益陽市委書記期間以權謀私、大肆斂財等問題的線索,同年3月份啟動調查程式。
2015年5月13日,湖南省紀委決定對馬勇“雙規”,同月18日湖南省紀委將馬勇涉嫌違法線索移交給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期間,馬勇主動交代了收受浙江商人胡雙福所送人民幣1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3.3萬元的100克“百福圖”金條一根,併為胡雙福的兒子胡勳燾、胡勳恒的刑事案件“打招呼”,非法干預司法的事實。
檢察機關根據馬勇的交代,查獲益陽市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在胡勳燾、胡勳恒案中受馬勇非法干預影響,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和受賄的犯罪事實,以及胡氏兄弟原審辯護人和胡雙福幫助偽造證據的犯罪事實,並於2015年6月對上述人員啟動偵查程式,進行徹查。
記者注意到,馬勇落馬後,其干預司法的案例因其影響惡劣先後多次被通報。2016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公開通報7起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典型案例,第一起就是馬勇干預的“胡氏兄弟故意傷害案”。
2016年3月29日,經湖南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勇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出庭時,1957年出生的馬勇已是滿頭白髮。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勇自2007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擔任益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益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91萬元、美元12.3萬元、港幣38萬元、歐元1萬元、4708.33克黃金、一塊伯爵牌白色女式手錶、一對雷達牌白色情侶手錶。
其中,2012年至2013年期間,馬勇應胡雙福的請求,向益陽市政法機關相關領導就胡勳燾、胡勳恒一案打招呼,後在其辦公室收受胡雙福委託呂清江轉送的人民幣1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3.3萬元的100克“百福圖”金條一根。
胡勳燾、胡勳恒案進入司法程式後,由於馬勇的非法干預,致使該案在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重罪輕判,認定胡勳燾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認定胡勳恒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馬勇案發後,經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將此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將該案退回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檢察機關對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指控,郴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胡勳燾、胡勳恒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查明,胡勳燾、胡勳恒均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過錯、案發後兩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所以郴州中院判決被告人胡勳燾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胡勳恒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對於馬勇,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36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馬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將人民幣578.85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予以返還給受讓人,致使國家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馬勇在案發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馬勇犯罪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68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其他非法干預司法個人和系列案同日宣判
據郴州中院新聞發言人許素萍介紹,被告人馬勇的主要犯罪事實發生在他擔任中共湖南省益陽市委書記期間,為了公平審判,此類案件一般都不在被告人成長地、任職地法院審理。因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馬勇案指定郴州中院審理。同時,由於馬勇非法干預的胡勳燾、胡勳恒案件,以及受馬勇非法干預,益陽市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受賄案,胡勳燾、胡勳恒原審辯護律師涂金華等以及胡勳燾、胡勳恒的父親胡雙福幫助偽造證據案與馬勇一案相關聯,為了更好地審理這些案件,方便查明事實,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上述案件全部指定郴州法院審理。
19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謝德清(益陽市赫山區法院原院長)、周力軍(益陽市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王茂華(益陽市赫山區法院原副院長)、劉非(益陽市赫山區法院刑一庭原庭長)、李欣健(益陽市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原副科長)徇私枉法案,被告人涂金華(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卜江波(湖南大民律師事務所原專職律師)幫助偽造證據案,胡雙福(胡勳燾、胡勳恒之父)幫助偽造證據、行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謝德清、周力軍、王茂華、劉非、李欣健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胡勳燾、胡勳恒案件過程中,在馬勇非法干預後,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零六個月、二年、一年零四個月。被告人涂金華、卜江波在擔任胡勳燾、胡勳恒原審辯護人時,幫助偽造證據,涂金華、卜江波均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胡雙福參與幫助偽造證據,併為胡勳燾、胡勳恒的案件向馬勇行賄,犯幫助偽造證據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
19日下午,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譚毅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原副局長)、被告人黃治國(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濫用職權案,被告人傅力可(益陽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長)、被告人楊超(益陽市第一看守所原民警)濫用職權、受賄案一審宣判,譚毅夫、黃治國身為公安人員,在辦理胡勳燾、胡勳恒案時,濫用職權,均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傅力可、楊超身為公安人員,在胡勳燾、胡勳恒案中,濫用職權,傅力可、楊超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傅力可、楊超均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均並處罰金10萬元。
“要防止類似權力非法干預司法案件重演,既要健全機制,從源頭上堵死非法干預司法的漏洞;更要培育司法人員排除非法干預的能力與責任。”有評論分析指出,馬勇案于司法機關是一記警鐘,于社會也是一種警示:過問案件別再任性,非法干預司法者當以馬勇為戒。同時,那些不堅守法律信仰、受到非法干預影響而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員也不要奢望那些非法干預司法的人會為你保密,徇私枉法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