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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出臺意見全方位懲戒使老賴“處處受限”

2016-09-26 09:59:29|來源:法制日報|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最高法詳解兩辦意見: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本報記者 劉子陽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就意見出臺的背景、意義以及意見亮點進行解讀。

  劉貴祥説,意見的出臺是進一步完善現有聯合懲戒機制的需要,最大限度擠壓“老賴”的活動空間,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解決執行難不能靠單打獨鬥

  一直以來,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是長期制約執行工作發展的“老大難”問題。有的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製造資不抵債的表像;有的通過假離婚、假合同轉移財産;還有的通過各種手段、方式干擾、阻礙執行等等,不一而足。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大對這種不守信用、不講誠信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達到了460多萬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規避執行現象,且手段不斷翻新,打擊難度越來越大。”劉貴祥説。

  他認為,僅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單打獨鬥,繼續沿用拘留、罰款等傳統打擊手段,已經很難滿足實際需求,各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才是治本之策。

  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誠信建設,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都對社會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機制。通過限制乘坐飛機、高鐵,限制貸款、註冊辦企業、參加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形成了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的聯合懲戒網絡,有效改變了失信者受不到應有懲罰,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的不正常現象。

  截至今年8月底,全國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155萬餘次;乘坐飛機470萬餘次;全國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共計66954人次。大量被執行人懾于其威力而主動履行了義務,一大批案件得到執結,執行難得到有效緩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得到彰顯。

  “在取得上述成績的同時,聯合懲戒機制的一些欠缺也顯現出來。”劉貴祥説,機制的系統性、協同性、規範性還有待進一步提升;聯合懲戒工作的常態化運行還沒有健全;懲戒領域範圍需要進一步拓展;懲戒措施的具體實現方式也要進一步完善。

  劉貴祥進一步説,由於聯合懲戒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整體推進,任何一個方面有短板就會出現“木桶效應”,影響聯合懲戒機制整體效果的發揮。在這一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列為重要改革舉措,由最高法牽頭落實。意見是懲戒失信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必將有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

  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必須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意見緊緊圍繞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

  加強聯合懲戒是意見的核心內容,共規定了11類懲戒措施,包括:對失信被執行人入黨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特定行業準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方面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鼓勵其他方面的限制。

  劉貴祥説,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每一項懲戒措施中又包含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懲戒措施,實際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其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眾滿意、社會認同的規定。

  此外,意見還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聯合懲戒工作涉及到的中央主管部門或行業監管單位就有40余家。

  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救濟權

  意見規定的懲戒措施涉及領域廣泛,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因此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救濟權也顯得極為重要。

  意見將堅持合法性原則作為首要原則,要求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合法權利的保障是加大聯合懲戒措施的前提和基礎,不能僅加大懲戒而忽視了合法權利的保障。意見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中,專節規定了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要求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救濟權;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要及時解除聯合懲戒措施。”劉貴祥説。

  劉貴祥介紹,意見規定各項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明確具體,極具實操性。

  意見要求,各聯合懲戒單位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絡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同時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在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程式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

  意見明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制度,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任務落實情況並向社會信用建設部際聯席會報告。

  劉貴祥説,最高法將積極協調各單位,落實意見提出的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儘快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産、存款、各類金融理財産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産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同時,協調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定責任部門,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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