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追問看守所買春醜聞:要“二次舉報”才重視?

2016-01-03 10:58:32|來源:新京報|編輯:李雪

  看守所副所長安排賣淫女進看守所與在押犯性交易,駭人聽聞。這樣的醜聞,豈能只是“低調處理”,媒體曝光後才重視?

  繼去年轟動一時的黑龍江訥河監獄“獵艷門”後,又一起駭人聽聞的司法關押場所醜聞被曝光。據報道,2015年5月2日,江西東鄉縣看守所副所長雷榮輝在收取一條軟殼中華煙後,竟安排一名“失足婦女”“露露”與在押犯人何玉玲在看守所食堂賣淫嫖娼。

  在押犯本應在關押場所接受改造、悔過贖罪,卻能與賣淫女發生性關係;而安排賣淫女進入司法場所進行賣淫的,居然是看守所副所長,這構成了對司法公信、法律尊嚴的嚴重傷害,足以傾覆很多人“罪犯須被嚴懲”的樸素正義觀。要知道,監獄(包括看守所)是司法判決的執行場所,正義往往要在這裡執行,這是底線。

  然而,底線已然失守的“看守所買春門”,原本在事發10天后就被舉報,可責任人看守所副所長雷榮輝,當時僅僅受到免除副所長職務、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這未免“高舉輕放”。

  按《看守所條例》《監獄法》的規定,在押人員會見,有嚴格的限制。雷榮輝在接受中華煙之後,在非會見時間(週六晚值班期間)、非會見地點(在押人員的伙房)、將不屬會見對象的人員(原則上只有近親屬才能會見),以不合法的方式(沒有警察在場,聽任何玉玲與女性獨處)安排會見。這種晚上私自放人“會見”的行為,顯然涉嫌嚴重瀆職,也給看守所安全帶來隱患。何況,雷榮輝還是為在看守所發生“皮肉交易”開方便之門,影響更為惡劣。

  按最高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或應按照“濫用職權罪”追究雷榮輝責任。但其僅受到了行政處分,也正因有了這個“輕罰”,才會有知情人士向媒體的“第二次舉報”,將這起讓人匪夷所思的“看守所買春門”公之於眾。而在媒體曝光前,事發看守所的上級撫州市公安局、江西省公安廳方面都表示:不知道這回事。醜聞被曝光當天,撫州市公安局則表示:已對此事啟動復查程式。

  醜聞先被“低調處理”,需要“二次舉報”到媒體,鬧得滿城風雨才被重視,這非個例。訥河監獄“獵艷門”中,犯人王東用手機和多名女性“裸聊”,獄警還讓一些女性進入監獄與其“親密接觸”,該案曝光前就被低調處理,獄警劉艷東等人只受到撤職等行政處分,媒體報道後,2015年年底劉艷東等4名獄警因構成瀆職犯罪而一審獲刑。

  媒體報道與不報道,處罰、定性結果不一樣,這本就個問題,説明個別監所自身的糾錯能力出了問題,導致權力出籠橫行,獄政腐敗的病灶未被清除。希望獄政部門在縫合病灶之餘,也痛定思痛,好好“洗洗澡,治治病”,想想怎麼以監督促陽光獄政,發現、糾正問題別再靠“二次舉報”。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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