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城市有機更新,更好地傳承城市歷史文脈,強化城市歷史風貌保護工作,進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近日,上海市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市有機更新促進歷史風貌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上海將進一步完善歷史風貌保護支持政策,設立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同時,加快出臺規劃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歷史風貌保護開發權轉移機制。《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總體要求:以保護保留為原則、拆除為例外
《意見》明確,本市將堅持“以保護保留為原則、拆除為例外”的總體工作要求,遵循“規劃引領、嚴格保護,區域統籌、分類施策,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原則,按照整體保護的理念,積極推進歷史風貌保護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對本市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實行風貌評估、實施計劃和實施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其中,風貌評估應當對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明確保護保留對象、保護更新模式、適用政策的範圍和要求;實施計劃應當對歷史風貌保護相關實施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時間節點做出具體安排;實施監管包括土地全生命週期管理及評估考核。
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市相關部門,對各區政府申報的風貌評估和年度實施計劃進行項目認定,經綜合平衡,形成本市風貌保護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通過土地全生命週期管理和評估考核,對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的推進情況和配套政策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管。
研究建立歷史風貌保護開發權轉移機制
在完善歷史風貌保護支持政策方面,上海將設立市、區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市級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支出及重點舊改地塊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以及舊住房和保護建築修繕改造補助等。
同時,研究建立歷史風貌保護開發權轉移機制。允許歷史風貌保護相關用地因功能優化再次利用,進行用地性質和功能調整。為鼓勵更多的保護保留歷史建築,除原法定保護保留對象外,經認定為確需保護保留的新增歷史建築,可以給予開發建築面積的獎勵。
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護更新模式,採取帶方案招拍挂、定向掛牌、存量補地價等差別化土地供應方式,帶保護保留建築出讓。
此外,還將進一步完善保護修繕和安置支持政策。加大保護保留歷史建築修繕力度,提高修繕標準,積極推進廚衛設施成套使用,不斷改善居住環境,以保護修繕改造為主的項目納入舊改任務和計劃。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政策,研究並採取“協議置換”“居民抽稀”“徵而不拆”等多種方式實施。
根據不同情形合理確定保護更新模式
《意見》明確,各區政府在風貌評估階段,可以按照本市相關管理規定,根據“歷史毛地出讓”、舊區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確定保護更新模式,鼓勵多方共同參與歷史風貌保護項目的實施。
同時,實行土地全生命週期管理。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文物等相關部門,將保護保留對象、保護更新方式、日常保護修繕維護、物業持有、持有年限、項目的開發時序和進度安排等要求,一併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實行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的土地全生命週期管理。
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實施計劃,對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進行監管,對相關規劃調整、土地房屋徵收、置換、土地供應、保護修繕等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相關配套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後續項目申請認定的有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