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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收購長江魚蝦也犯法?聽聽“莎姐”怎麼説
2018-03-21 16:04:42  |  來源:華龍網  |  編輯:高爽

  大家都知道收購盜竊所得贓物是犯罪行為,那麼收購對象換成禁漁期內捕撈的長江魚蝦屬於犯罪行為嗎?自然野生的魚蝦流入市場,惹來利益紛爭之後,誰又該為破壞的生態環境買單?今(20)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為助力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山清水秀美麗之地,努力推動高品質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聯合轄區9個區縣檢察院集中開展禁漁期“莎姐”普法宣傳活動。忠縣、雲陽、巫山、巫溪等檢察院結合本地特色開展“禁漁期”普法宣傳。

  重慶二分院、萬州區檢察院聯合萬州區農委、萬州區鐘鼓樓街道辦在萬州區鐘鼓樓街道南門口廣場舉辦主題為“保護漁業資源 共建美麗之地”的“禁漁期”普法宣傳。具體活動包括檢察官講解“禁漁期”的歷史作業和法律法規,通報身邊非法捕魚的典型案例、贈送“禁漁期”普法宣傳手冊、“禁漁期”法律有獎問答等。普法對象包括當地漁民、基層幹部、社區群眾等。

  據了解,重慶二分院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自2012年以來就推行轄區9個區縣檢察院涉及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統一移交萬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便於集中打擊,助力三峽腹地青山綠水建設。2012年至2017年,萬州區檢察院辦理非法捕撈水産品案件164件395人,主要體現在禁漁期、禁漁區、用禁用的捕撈工具和方法捕魚,特別是電魚和毒魚較多。

  重慶檢察二分院副檢察長鄧發強表示:“非法捕魚常常涉及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主要是指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要把這樣概括性強的法律術語轉化為老百姓的生活語言是普法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檢察院在禁漁期開展普法宣傳對增強漁民和老百姓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很有好處,對預防生態環境犯罪效果很好。”一同參與活動的重慶市人大代表、萬州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站長吳疆表示。

  在普法現場,二分院“莎姐”檢察官鄧夏、萬州區檢察官廖禮對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進行詳細介紹。

  “重慶的禁漁期就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鄧夏告訴在場的漁民和市民。其實,嚴謹的法律術語應該説,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産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産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的一定期限。全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對禁漁的時間設定不一樣。

  據了解,根據《重慶市天然水域禁漁區名錄》,二分院轄區的禁漁水域有59條江、河、溪流的幹流和支流,其中,萬州16條、忠縣14條、雲陽8條、奉節6條、巫山5條、梁平3條、城口3條、巫溪3條、開州1條,二分院轄區禁漁水域涵蓋轄區每個區縣,59條河流佔重慶市禁漁河流117條的50.4%。

  在上述規定的禁漁區、禁漁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漁業捕撈(遊釣),禁止收購、販運、銷售江河魚類。

  “禁漁方式包括炸魚、毒魚、電魚等方式。”廖禮説,禁漁期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漁期內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産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

  “禁漁期看似捕魚者的事,其實包括釣魚,銷售、購買野生魚類等多種行為,和很多家庭都有關係。”在普法現場,廖禮用群眾身邊的案例故事講解法律,讓大家記憶深刻。

  據了解,近年來,重慶市檢察院二分院嚴格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結合各種典型案例多次開展普法活動。今年,該院專門成立普法講師團,組織檢察官普法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目前已確定防範校園詐騙,遠離毒品珍愛生命,抵制校園暴力等普法內容103項。

  禁漁期內非法捕撈的典型案件

  案例1

  2015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向某、劉某、黃某等人相約去河裏電魚,向某等人攜帶逆變器、電瓶等電魚工具,來到奉節縣九盤河水域,該水域屬於市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向某等人通過攜帶的電魚工具捕獲野生裂腹魚59尾、棒花魚73尾、短體副鰍1尾。經鑒定,前述所捕漁獲物價值人民幣693元。經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向某等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且每人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2

  2016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邀約陳某、屈某等人到開州區鯉魚塘水庫攔壩外的桃溪河中段水域電魚。被告人李某等人攜帶電瓶、逆變器、舀子、電筒等工具,在桃溪河中段水域捕獲鯽魚約3斤、疑似“娃娃魚”1條。經西南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等人捕獲的疑似“娃娃魚”為4齡成體雄性大鯢,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某等人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且每人並處六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3

  2017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邀約朋友楊某、粟某攜帶逆變器、電瓶、背簍、舀子等工具,駕車來到城口縣巴山鎮農民村小河灣水域,該水域屬於大巴山國家自然保護區,胡某等人利用攜帶的電魚工具捕魚14尾。經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胡某等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的刑罰。

  案例4

  2017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秦某邀約朋友李某、冉某等人去河裏毒魚。秦某與李某在忠縣洋渡鎮吳某開設的重慶市煙花爆竹連鎖專營店內購買了10瓶農藥甲氰菊酯,後秦某駕車搭載李某、冉某等人來到忠縣洋渡鎮洋渡溪關地壩水域,將7瓶甲氰菊酯倒入河中,數分鐘後,秦某見河水中未發現死魚,遂將剩餘3瓶甲氰菊酯也倒入河中。隨後,秦某等人在水中撿拾漁獲物10余斤並帶回家中食用。經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秦某等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記者 祝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