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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責任義務 秀山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18-03-28 14:26:53  |  來源:重慶日報  |  編輯:高爽

  3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查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條例針對秀山礦山開採、錳渣場等污染隱患威脅飲用水安全問題,明確了管理部門和企業各自的責任義務,規定了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呂英介紹,隨著秀山城鄉供水投入力度不斷加大,群眾飲水難問題已基本解決,但受過去經濟粗放式發展的影響,飲用水安全問題較為突出,有必要依據上位法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呂英説,秀山飲用水安全主要面臨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接近環境承載能力,錳渣後續污染隱患較為突出;因生活污水難以集中收集處理、畜禽糞便處理和使用化肥不規範等,農業面源污染隱患較大;水源地環保設施建設滯後,多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未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及隔離防護設施,不利於水源地環境保護;保護機制不夠健全,相關部門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等四方面問題。條例的制定將有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記者了解到,條例對有關責任主體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法,細化了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禁止行為。針對秀山礦山開採、錳渣場等污染隱患威脅飲用水安全問題,條例規定了礦山開採企業、電解金屬錳企業等組織及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在防止工業污染方面的義務,規定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飲用水傳輸二次污染防治、取水許可、備用水源建設等內容,並規定了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

  此外,會議還審查了《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正案)》。修正案增加了兩項禁止從事的行為,即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清洗施藥器械,使用農藥或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修正後的條例與上位法規定保持了一致。(記者 顏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