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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法
重慶日報  2018-05-07 11:32:22

  原標題:中共重慶市委印發《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法》

  重慶日報訊 近日,中共重慶市委印發了《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區縣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強調,制定出臺《辦法》,是我市貫徹落實《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舉措,標誌著我市黨務公開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軌道,對於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更好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推動重慶各項工作邁上新臺階,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全市各級黨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認真抓好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幹部全面準確掌握《條例》《辦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切實抓好專題學習,各級黨校和行政院校要將《條例》《辦法》納入培訓課程。各區縣各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黨務公開目錄,明確工作責任,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統籌協調等工作機制,為推行黨務公開提供有力保障。

  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及有關黨內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務公開,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體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準。

  第五條 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市和區縣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市和區縣黨委成立由黨委專職副書記擔任組長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推進本地區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黨務公開日常工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委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部門應結合工作職能,做好黨務公開監督執紀問責、幹部隊伍培訓、宣傳引導等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黨務公開工作順利開展。基層黨組織也應明確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六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七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出臺重大決策、推動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向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八條 市和區縣黨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情況;

  (二)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重慶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情況;

  (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五)黨的代表大會、全體委員會議、常委會會議、重要工作會議等情況,重要文件、活動、人事任免情況;

  (六)巡視巡察督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

  (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九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情況;

  (二)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重慶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情況;

  (三)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五)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獎懲考核、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六)防止和糾正“四風”問題,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情況;

  (七)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八)巡察督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

  (九)群眾反映強烈的意見建議或網絡輿情處理情況;

  (十)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重慶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情況;

  (三)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四)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要求,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六)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七)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全市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承辦上級工作機關交辦事項、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第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第十三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按照“誰承辦、誰提出”的原則,由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對應當公開而未提出公開的事項,黨的組織應要求有關部門提出公開意見。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對黨務公開方案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並組織進行法規、保密審查。

  (三)審批。黨的組織有關部門將黨務公開方案、審核意見按照程式報批,重要事項報黨的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或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需要報請上一級黨的組織審批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五)歸檔。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對公開工作的有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並妥善保存。

  黨務公開目錄外需要公開的事項,黨的組織應按程式報批後進行公開,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黨務公開目錄。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和時限,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重慶日報》《當代黨員》等黨報黨刊,市和區縣電臺電視臺,華龍網、七一網、風正巴渝網等重點網站,上游客戶端、重慶客戶端以及區縣門戶網站進行發佈。

  市和區縣黨委以及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例行發佈機制,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同級外宣部門應當將黨務新聞發佈與政務新聞發佈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黨務公開的時限應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長期公開;年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性、階段性工作分期公開;臨時性、應急性工作即時公開;對於重大事項或複雜問題,根據公開反饋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後,必要時可再次公開。

  第十六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其他公開載體和平臺,可以轉載已經依法依規公開的黨務公開內容。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依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規範黨務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洩露黨和國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對黨務公開內容是否屬於黨和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依法報送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擬公開的黨務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脫敏處理,涉及黨員個人的信息,應當防止洩露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對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黨務事項,在作出黨務公開決策前,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式,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研判;對重大決策事項開展網絡輿情風險評估,重點圍繞可行性、民意認可度等方面進行研判。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佈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借助媒體、網站等渠道,及時、主動、全面、準確、權威發佈信息,推動工作常態化、規範化。規範發佈程式,增加發佈頻次,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加強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及時做好風險預警信息發佈。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政策解讀機制。出臺重要政策時,牽頭起草部門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併報批,確有必要公開的將相關解讀材料與文件一併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公佈。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過新聞發佈、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宣講釋疑,傳遞權威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輿情回應機制。強化輿論引導,加強輿情匯集,提高輿情分析研判專業性、科學性,著力抓好輿情應急處置。強化信息監測反饋,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機制。完善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提交黨委會議審議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黨內公佈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徵求黨員群眾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重要決策,須通過黨內事務諮詢、聽證座談等方式擴大公眾參與。

  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五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三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加強經常性指導。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基層黨建督查、市和區縣黨委巡視巡察等相結合。通過聘請(邀請)黨員、群眾作為黨務公開監督員等方式,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監督。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必要時可在新聞媒體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和上級黨的組織黨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拒不執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工作落實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範圍、程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黨務公開工作監督部門未履行好職責,造成上述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黨的關係在我市的中央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黨務公開規定,其上級單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紀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各部門各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和區縣黨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辦公廳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解釋工作。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

編輯: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