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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三中法院在轄區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
重慶日報  2018-06-26 10:31:29

  原標題:市三中法院在轄區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

  重慶日報訊 (記者 黃喬)近日,重慶市三中法院發佈《環境保護禁止令實施辦法》,從6月1日起在轄區5個區縣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著力破解環境行政執法領域面臨的“時間空檔期”問題。

  市三中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介紹,環境保護禁止令是指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針對正在發生的、不立即制止將産生不可逆的嚴重後果,損害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司法措施,可以在訴前、訴中提出,是人民法院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所作出的具有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特徵的司法措施。

  根據該實施辦法,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及利害關係人面對企業或個人嚴重危及自然資源或者生態環境安全、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並難以恢復、可能加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程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可以根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請求法院作出禁止令,以快速制止污染行為。

  該實施辦法要求,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應提交書面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情況、申請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具體內容與範圍、事實及理由。受理法院應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5個工作日內裁定是否准許申請人的申請。

  據介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責令污染者停止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後,在污染者並未按處罰決定要求的時限停止污染行為時,行政機關因無強制執行權,只能在行政相對人的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相對人的起訴期限為知曉行政行為後6個月。在此6個月內,行政處罰決定尚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而污染行為有可能一直持續。為此,市三中法院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實施,將徹底解決環境保護“時間空檔期”問題,有效制止環境污染,避免生態環境被進一步破壞。

編輯: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