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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江津實施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措施
重慶日報  2018-08-14 10:37:45

  原標題:在審理一起非法採礦案件中,被告人願意“造林復綠”——江津實施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措施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採礦案件,並首次嘗試適用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措施,讓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以另一種形式得到修復,為江津區李市鎮兩岔國有林場的大片火燒林地帶來了“新生”。

  據介紹,被告人余某係“生源2號”抽砂船和“生源66號”運砂船經營者。為謀取高額利潤,被告人明知在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江津區珞璜鎮龍須沱長江河段屬於禁採區,並在未取得長江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7年1月3日至2月14日期間使用“生源2號”抽砂船,雇傭和指使他人在禁採區非法抽採河砂共計7364.98噸。

  經渝中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告人余某非法抽採的河砂價值為每噸35元,7364.98噸共計價值257774.3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認識到其違法採砂行為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表示願意修復生態環境。

  法院經與漁政、長江航道、水務主管部門溝通,得知其非法採砂行為損害的生態難以直接修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替代修復”的相關精神,決定在該案中嘗試引導被告人採用替代性修復措施,對生態環境實施修復。

  隨後,江津區法院又與該區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多次溝通和實地勘察,最後選定位於江津區李市鎮兩岔國有林場的火燒林地進行“造林復綠”替代修復。

  當天開庭前,經法院引導,被告人余某自願與江津區李市鎮農業服務中心簽訂《“造林復綠”生態修復協議》,並交納造林管護費用20萬元,委託江津區李市鎮農業服務中心協助其種植、對種植過程進行監管。

  “為確保生態修復效果,我們委託江津區林業局對被告人進行‘造林復綠’修復技術指導,並在造林、管護完成後,對‘造林復綠’成果進行驗收。”江津區法院相關負責人説,經開庭審理,法院將被告人的修復行為作為酌定從輕情節,判決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介紹,多年來,江津區法院堅持踐行“專業化審判+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環境資源審判實踐中嘗試新的司法修復措施。“此次在破壞礦産資源犯罪案審理中首次引入替代性修復措施,既解決了生態修復中的個案難題,也為今後難以直接修復案件的處理積累了經驗。”該負責人説。

編輯: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