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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出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
重慶日報  2018-09-17 13:23:50

  原標題:讓歷史文化資源更好地活在當下 重慶出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相關條例

  重慶日報訊 (記者 申曉佳)9月14日,重慶日報記者從重慶市規劃局獲悉,《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經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已于9月1日正式實施。

  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分7章65條,主要包括建立分工明晰的管理體系、明確專門保護資金、設立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系列制度、確立更加剛性的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督促歷史文化資源修繕工作、強調活化利用並增設保護利用專章6大方面內容,為重慶優秀歷史文化資源更好地“活在當下”提供了極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例如,重慶曆史上水運發達,許多碼頭、渡口等記錄著往昔的繁榮。《條例》第十五條就規定,建成30年以上,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且具有其他重大歷史文化意義的碼頭、渡口、索道、橋梁、隧道等建(構)築物,可以申報歷史建築。

  又如,為讓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等在活化利用的同時,保持景觀完整、歷史文化資源不受損害,《條例》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鎮等進行業態策劃,規定各類業態構成比例,控制商業開發,鼓勵開展當地傳統手工業、特色産品、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産經營活動。並明確歷史建築可以通過依法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形式進行保護利用,鼓勵通過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等方式促進保護利用。

  此外,《條例》還細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明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三級管理體制,以及各級政府的職責分工,同時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同時,《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項目安排,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編輯:朱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