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市高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工作推進情況。重慶日報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拒執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判決46件51人。
市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蘇福介紹,法院執行是實現勝訴人權益的重要司法活動,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公里”。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告人拒執罪,既是通過強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履行法定義務,更是通過刑事程式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尤其是執行秩序。
2015年,市高法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下發相關會議紀要,明確了追究拒執罪案件的程式,並聯合下發了相關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拒執刑事公訴案件的具體責任分工。市高法院還與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等部門建立了常態化聯絡機制,定期通報追究拒執犯罪的情況。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以公訴方式追究拒執犯罪的刑事案件51件60人,判處拒執罪40件43人。
今年3月,市高法院出臺相關意見和指引,較為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拒執犯罪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證據證明標準、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等內容,細化了拒執刑事自訴程式,使拒執刑事自訴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提高了追究拒執犯罪的針對性和準確性。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以自訴方式追究拒執犯罪的刑事案件69件114人,追究拒執罪6件8人。
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有23件案件因被告人主動履行義務,自訴人撤回自訴,佔同期已結拒執罪案件總數的30.6%。
新聞發佈會上,市高法院還發佈了7件案例。蘇福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案例①
變賣股權 變更公司法人 隱匿財産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重慶市某防火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幣400萬元並約定利息,擔保人為其防火設備公司。因周某未能按期還本付息,夏某某向法院起訴。
法院調解書生效後,周某仍未按時還款,並將防火設備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他人,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他人名義辦理銀行卡,對該銀行卡實際控制,上述銀行卡收入近百萬元。
最後,法院認定周某對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②
假離婚分割財産 逃避賠償義務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陳某駕駛電動四輪車撞傷曾某,被曾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陳某支付醫療費等共計6.5萬元。
判決生效後,陳某與妻子協議離婚,簽訂“房屋及屋內一切歸妻子所有,銀行貸款由陳某歸還”的財産分割協議,意圖逃避賠償義務。二人還將房産作抵押向銀行貸款20萬元用於農機經營等事務。自2016年6月至案發前,陳某及前妻名下賬戶及借用他人賬戶累計進賬達57萬元,還將9.2萬元轉給兒媳用於買房。
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③
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産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3年,某特殊鋼板有限公司因與某銀行重慶分行金融借款糾紛,被法院裁定查封鋼板公司土地、廠房以及動産質押物約415噸。
查封後,鋼板公司總經理丁某某未經法院和銀行同意,決定運走部分被查封的鋼板,其中運往外省的36噸鋼板無法追回。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某指使、安排他人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産,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記者 顏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