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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追尾 法院為何判前車擔責30%
重慶晚報  2019-03-19 16:30:58

  原標題:高速路上追尾,事故責任認定後車全責 法院為何判前車擔責30%

  高速路上發生追尾事故後,一般都是後車的全責,也就是全部由後車當賠匠。但是,昨日,記者從重慶昆德律師事務所楊振雨律師處了解到,由他代理的一起高速公路追尾事故賠償中,前車被判擔責30%,這是為何?

  高速公路上追尾,後車認定全責

  後車傷者李某的代理律師、重慶昆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振雨介紹,李某夫妻倆從2008年開始就從事水産品銷售,2017年11月18日淩晨,李某在重慶主城區批發了一車水産後,由駕駛員楊某開車前往四川省武勝縣。當天早上6時許,天還未亮,當貨車行駛到重慶合川境內時,駕駛員楊某因疏于觀察與前方行駛的一輛大貨車追尾,造成李某重傷、兩車受損的事故。

  楊振雨接受李某的委託後,在2017年11月20日委託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檢測中心對兩車進行檢驗。

  2017年12月22日,重慶高速公路執法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事發時為夜間,天氣晴,目測視線較好,事發路段無路燈照明。後車駕駛員楊某疏于觀察的行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沒有發現前車駕駛員有過錯。認定後車駕駛員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前車無責。

  2017年12月25日,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檢測中心作出了《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為:前車尾部上邊反游標識被遮擋,左側未粘貼反游標識,下部反游標識不全,不能體現車輛後部的高度和寬度,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法院判定前車有安全隱患當賠匠

  由於傷者李某因車禍導致右小腿截肢,去年4月,楊振雨向交通事故發生所在地的合川區法院遞交訴狀,就李某受傷一案向前車及其保險公司索賠。

  法院開庭時,楊振雨認為,被告方前車尾部設置的車身反游標識,不能體現車輛尾部的高度和寬度,車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對於在其後行駛的駕駛員來説,致其不能準確判斷前方行駛車輛類型及行駛狀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重大安全隱患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前車認為,高速公路執法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已經認定前車不承擔責任,所以不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合川區法院審理認為,高速公路執法部門在分析事故的原因時,未對《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作出的前車車身尾部上邊反游標識被遮擋,左側未粘貼反游標識,下部反游標識不全,不能體現車輛後部的高度和寬度,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檢驗意見進行綜合、全面分析,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敘述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不全面和作出的責任認定結論有誤,法院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責任認定結論不予採納。

  法院認定,後車駕駛員楊某違反審慎駕駛的安全注意義務,疏于觀察,未能充分注意保持與前車的行車安全距離,並及時採取有效避讓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行為有過錯,且過錯較大,楊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對於前車車身尾部上邊反游標識被遮擋,左側未粘貼反游標識,下部反游標識不全,不能體現車輛後部的高度和寬度,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對於在其後行駛的車輛駕駛人來説,致其不能準確判斷前方行駛車輛類型及行駛狀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重大安全隱患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有一定過錯。

  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後車承擔70%的責任,前車承擔30%的責任,前車應賠付34萬餘元給傷者李某。近日,該案經市一中法院二審後,最終維持一審判決。(記者 唐中明)

編輯:歐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