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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重慶日報  2019-07-23 09:38:12

  原標題:重慶出臺《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7月22日,重慶日報記者獲悉,為了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重慶市政府辦公廳發佈了《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堅決禁止、從嚴查處校外培訓機構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意見》指出,我市將堅持“公益導向、依法規範、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治理”的原則,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藝術、體育、科技等培訓,重點規範、從嚴監管語文、數學、英語和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從嚴查處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意見》嚴格準入管理。本實施意見印發前與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從事學科知識培訓尚未取得教師資格的教師,應當在2019年12月底前取得相應教師資格。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對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的,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智力開發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教學)活動、競賽活動,以及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相應課程標準

  《意見》規範了培訓行為。例如,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相應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當地中小學校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衝突,學員讀寫連續用眼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0分鐘,每日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包含贈送課時)的費用等。

  嚴禁中小學在職教師開展有償補課和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輔導

  《意見》對強化監督管理、加強組織領導、提升中小學校育人水準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嚴格執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考試,嚴禁中小學校以特長班、重點班、實驗班、課改班、小班等各種名義分優差班開展招生工作,嚴禁中小學校變相通過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與招生相關的各種活動,嚴禁中小學校將學生在校外培訓機構的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依據。

  嚴禁中小學在職教師開展有償補課和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輔導,嚴禁強迫、動員、暗示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有償家教和有償培訓補習活動,嚴禁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嚴禁“課上不講課後講”“收費講”。

  各區縣要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彈性離校制度。各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開闢多種適宜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提高課後服務水準。允許按規定為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堅決防止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記者 匡麗娜)

編輯:歐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