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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如何應對歐盟“新套路”?
2017-10-12 09:46:35  |  來源:國際商報  |  編輯:徐佳航

  日前,歐盟就新反傾銷計算方法法規修改方案達成共識,新的反傾銷幅度計算方法遵循“國別中立”原則,適用於歐盟進口産品的原産國存在“市場嚴重扭曲”情況。新法規預計將在今年年底前頒布實施。業內人士指出,歐盟此舉是在變相延續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中國對此應堅決予以抵制,並堅持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迫使歐盟糾正錯誤做法。

  日前,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代表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就歐盟新反傾銷計算方法法規修改方案達成共識,在未來反傾銷調查中對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不再使用“替代國”方法,而將引入“市場扭曲”這一概念和標準,並就此簽署非正式協議。

  專家指出,歐盟此舉變相延續了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是在“穿新鞋走老路”,不符合WTO規則。中國應積極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充分利用以往獲得的勝訴經驗,促使歐盟尊重WTO規則,同時中國也應更加注重對外貿易的多元化發展。

  以“市場扭曲”接替“替代國”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WTO成員應在2016年12月11日終止在對中國出口産品的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數據的做法。

  截至目前,多數WTO成員已宣佈在反傾銷調查中放棄對華採用“替代國”做法,但以歐美為代表的一些WTO成員使出各式“花招”拒不履行上述義務,如故意將履行上述義務同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相混淆,或通過玩概念遊戲變相延續歧視性和不公平做法。引入“市場扭曲”概念即是歐盟表面上履行WTO義務,實則繼續推行貿易保護的做法。

  去年11月,歐盟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改立法程式,向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交修訂反傾銷法規的提案,提出在進行貿易救濟調查時,不再使用“非市場經濟”和“市場經濟”這樣的名單分類,而是採取“國別中立”,側重於調查那些國內價格或者成本中出現“市場扭曲”的情況。

  今年5月3日,歐盟成員國就修改反傾銷立法達成一致,同意在未來反傾銷調查中對WTO成員不再使用“替代國”做法,但同時要啟用“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根據當天達成的協議,在反傾銷案例中,歐盟將會判斷被調查國或者被調查行業是否存在“市場扭曲”,在確認“扭曲事實”的基礎上,參考“國際市場價格”或者具有同等經濟發展水準的第三國産品價格和成本作為標準來計算傾銷幅度。

  如今,歐盟已就新反傾銷計算方法法規修改方案達成共識。歐盟委員會10月3日發表新聞公報稱,新的反傾銷幅度計算方法遵循“國別中立”原則,適用於歐盟進口産品的原産國存在“市場嚴重扭曲”情況,例如政府對經濟影響普遍存在、國有企業在市場佔據主導、金融部門不獨立等。新法規預計將在今年年底前頒布實施。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傅東輝在接受國際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歐盟此舉實則在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是在“穿新鞋走老路”。同時,WTO並沒有規定因為所謂的“市場扭曲”就可以在價格和成本上參考第三國産品進行替代,中國應堅決抵制這一行為,並堅持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從而約束歐盟,迫使其糾正錯誤做法。

  變被動為主動

  最新消息顯示,歐洲自行車生産商協會向歐盟委員會提起申訴,指控從中國進口的廉價自行車接受政府的不公平補貼,低價在歐盟成員國傾銷。歐盟委員會將於10月底決定是否就投訴展開調查。這或將成為第一起適用“市場扭曲”規則針對中國産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案件。

  傅東輝建議,中方在應對歐盟未來的反傾銷調查中,應注意抵制策略和技巧,充分利用已經獲得的勝訴,如大獲全勝的緊固件案等成果,來促使歐盟尊重WTO規則。

  不過,傅東輝同時指出,從目前情況看,發達國家在對中國的反傾銷方面不會輕易罷手,中國要做好長期打算。“即使將來歐盟因推出‘市場扭曲’概念和標準在WTO爭端解決機制敗訴,歐盟還有可能會出臺其他新的措施。”他認為,中國應在積極與歐盟進行各方面交涉的同時,主動拓展“一帶一路”沿線貿易,尋求對外貿易的多元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