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2月1日實施
擅自從消火栓取水最高可罰一萬元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郭燕群
1月15日,自治區法制辦和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聯合召開法規實施發佈會,宣告《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月1日實施。為保證滅火救援用水需要,《規定》明確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試水一次,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從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1現狀
我區消防水源現狀不容樂觀
路邊的消防水源看似不起眼,但在消防救援中卻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據介紹,在消防部隊滅火救援中,因消防水源缺失或損壞造成小火釀成火災的情況屢見不鮮(詳見圖表)。根據統計,成功撲救火災案例中,有93%的貨場消防給水條件較好;而撲救火災不利的案件中,有81.5%的火場缺乏消防給水。
自治區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常萬森介紹,排查發現,我區消防水源現狀不容樂觀。市政消火栓缺建率達到19%,個別市的缺建率超過30%,全區農村地區僅建成30個消防取水碼頭,已建好的消防水源也沒有得到有效維護,消防水源的可靠性無法得到保障。造成缺建率和缺損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建設管理水準落後。
2 措施
要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規定》頒布實施,為今後廣西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要求,城鎮消防水源應當與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防水源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消防水源的維護管理。
3 規定
不得擅自從消火栓取水
《規定》要求,對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試水一次。消火栓專供撲救火災、搶險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因綠化、環衛、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消火栓的除外。在公安消防機構沒到達火災或搶險救援現場前,其他隊伍在撲救火災需要使用水源時,也可以使用消火栓。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等行為的,單位將被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影響撲救火災、搶險救援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消防水源缺失損壞導致小火釀成火災
●2006年11月28日,防城港東興市一民房發生火災,附近市政消火栓損壞,小火釀成大災,造成7人死亡。
●2012年3月21日,南寧市虎邱城北鋼材市場A15號倉庫發生火災,因市場周邊無消防用水,導致延誤火災最佳撲救時機,造成3人死亡。
●2014年2月13日,柳州市柳北區柳長路威馳物資貿易中心倉庫發生火災,起火倉庫周圍1.5公里範圍內無消防用水,造成火勢蔓延擴大,火災過火面積達3000平方米。
●2017年10月12日,桂林市旅遊商品批發城四樓發生火災,過火面積500平方米。因批發城周圍消防用水壓力小、水量不足,貽誤了撲救火災的最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