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廣西頻道消息:近日,廣西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規〔2016〕12號,以下簡稱《通知》),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退休補貼發放方式。
《通知》明確,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並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退休時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可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不再按原有退休制度規定提高計發比例增加退休費。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由工作人員退休時職務職級(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確定。同時符合多個相同類別榮譽的,按其中提高基本退休費最高計發比例計算;同時符合多個不同類別榮譽的,所提高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計提高的計發比例與按本人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之和不得超過100%。
一次性退休補貼由對退休人員有幹部管理權限的所在單位或當地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後,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發放,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至《通知》實際執行之日期間退休的人員,符合《通知》規定享受一次性退休補貼的,原已領取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待遇應予以扣除,由單位與退休人員清退結算。(供稿 廣西財政廳 編輯 唐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