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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廣西對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救助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10-11 15:26:34

  國際在線廣西頻道消息(冼敏):為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並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救助對象為有康復救助需求且符合條件的0至17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救助對象還應當具有廣西戶籍或持有廣西居住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定點殘疾等級評定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康復救助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等服務內容。救助內容包括視力殘疾兒童的視力矯治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基本康復訓練,聽力、言語殘疾兒童的人工耳蝸植入、輔助器具適配和基本康復訓練,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症兒童的肢體矯治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基本康復訓練。

  殘疾兒童監護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定點殘疾等級評定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社會組織、定點康復機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殘聯審核。縣級殘聯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或電話通知殘疾兒童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不通過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監護人對未通過審核理由有異議的,應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市級殘聯提出申訴,市級殘聯在收到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各市、縣(市、區)殘聯可建議受助殘疾兒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則接受康復救助。

編輯:唐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