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
■健全“先參保,後開工”長效機制
■工傷認定下放至縣(市、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提高多項工傷保險待遇
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南寧訊 (記者 羅琦)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我區日前印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完善參保繳費、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政策。
一是完善參保繳費政策。明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足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為保障新招用職工在規定時間內未辦好參保手續發生工傷後的待遇支付,明確用人單位為此類人員辦理保險登記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二是健全建設項目“先參保,後開工”機制。進一步明確“誰審批,誰負責”,以必要機制確保建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能源、機場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到位。主管或審批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和施工前要將項目參保情況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具體措施之一,並將參保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
三是工傷認定權限下放。明確工傷認定管轄權由設區市下放至縣(市、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城區工傷認定管轄權限由該設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從而為職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是提高工傷保險待遇和完善待遇政策。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15元提升至25元,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住宿費最高限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天110元提升至330元,異地就醫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40元提升至100元;用人單位依法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亦可享受“兩金”,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五是進一步規範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職工發生工傷時或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的,相關待遇計發基數為職工受傷前實際繳費月份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工傷職工在單位拖欠保費期間,或單位被撤銷、解散、破産、登出時未按規定繳費的,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工傷治療未終結或工傷復發確認需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其他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