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發《貴州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對我省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加強全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提升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物種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水準等工作做了詳細規定。
《規定》按照尊重歷史、保護優先、科學劃定的原則,省級林業、國土資源、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範圍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管理工作,其範圍適用於省內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以及更改名稱。
《規定》提出,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範圍、功能區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物種資源調查報告)、總體規劃及附圖、調整論證報告、彩色挂圖、音像資料、圖片集及有關附件。因省級以上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建設需要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或功能區的,除按本規定第九條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相關材料。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組織材料初審、實地考察、遙感監測過程中,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評審,並及時通知申報單位。
《規定》要求,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區劃報告編制單位應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詳實的原則編制調整區劃報告,並對調整區劃報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佈其面積、坐標範圍和功能區劃圖,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
《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機構改革後按批准的方案由相關部門履行相關職責。(作者 權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