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驕陽似火 熱浪滾滾 除了高溫津貼 勞動者還有哪些權益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李玉麟 通訊員 陳維
驕陽似火,7月19日是入伏第三天,湖北多地出現40℃以上的高溫。據湖北省氣象部門消息,這輪高溫熱浪將“超長待機”,從13日到22日,酷暑都難消解。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從湖北省人社廳獲悉,按照《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湖北省人社廳近日要求各級各部門特別是企業,要把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列入當前重要議事日程。近期湖北省人社部門還將進行專項執法檢查,保障勞動者權益。
説到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最先想到的就是高溫津貼。除此之外,勞動者還享有哪些權益呢?
因高溫停工,不能降工資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要求嚴格落實夏季高溫天氣作業規定,超高溫時段嚴禁進行露天作業。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至40℃時,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高溫時段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至37℃,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孕婦不能高溫露天作業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際,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高溫津貼標準有望調整
上一次湖北省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是在2013年。我省現行標準仍是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四個月。其發放條件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包括進城務工人員)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應發放高溫津貼”。
2018年,全國多地提高了高溫津貼標準。對此,湖北省人社廳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省人社廳已計劃開展政策研究工作,有望調整湖北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另外,高溫津貼是國家規定的津補貼項目,不是單位福利。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對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可撥打湖北人社政策諮詢熱線12333進行諮詢或投訴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將按相關規定,依法責令改正;對於情節嚴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給予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