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鄂州市人大正式頒布《鄂州市湖泊保護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
據介紹,《條例》于7月26日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將從湖泊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監督管理等8個方面方面對湖泊保護進行立法,充分體現鄂州市嚴格保護湖泊、堅持綠色發展的決心。
鄂州素稱“百湖之市”,鄂州市近三分之一的國土面積為湖泊水域,是長江中游的濱江湖區。
鄂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新林表示,《條例》出臺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時關於長江大保護重要指示精神、體現鄂州濱江湖區自覺擔當的需要;是推進國家水生態文明城市試點建設、環梁子湖湖泊治理國家示範區建設,實施更高標準湖泊保護的需要;是貫徹落實《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結合鄂州實際,細化保護目標和具體措施的需要。
《條例》頒布實施後,鄂州所有湖泊水域實行人放天養,相關部門必須加強湖泊富營養化控制,禁止圍欄、圍網(箱)、投肥(糞、餌)養殖和珍珠養殖等,禁止將湖泊水域承包給經營者養殖,違反者最高可罰款10萬元。(湖北日報記者戴勁松、通訊員張繼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