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就市民提出的關於“航班延誤影響旅遊行程,旅客如何獲得賠償”問題,記者聯繫了武漢市旅遊委相關人士。
武漢市旅遊委相關人士表示,《旅遊合同》將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界定為“不可抗力”。將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等事件界定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則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而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已經發生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餘款退還旅遊者;如果旅遊者同意變更行程,旅遊費用則多退少補;如果造成滯留,增加的食宿費用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武漢晚報記者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