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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嚴懲醫療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
黑龍江日報  2018-11-21 09:45:28

  為進一步整肅行業風氣,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使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以下簡稱“醫藥産品”),堅決遏制和懲處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結合黑龍江省實際,黑龍江省出臺《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這是省衛健委繼下發《關於印發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向醫療衛生領域不良風氣亮出的又一把“利劍”。

  《辦法》規定,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商業賄賂,或假借特定關係人名義收受、索取商業賄賂。《辦法》所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是指採購與使用或影響採購與使用醫藥産品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或其特定關係人,收受、索取醫藥産品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收受、索取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現金、禮卡、購物券、貴重物品和支付憑證等財物的行為;接受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國內外各種名義旅遊、考察、娛樂性消費及變相學術會議等行為;收受、索取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轉診患者介紹費、臨床促銷費、開單(藥品、耗材等)提成費、推介費以及各種形式財物的行為;為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進行處方統計,提供醫藥産品使用情況及數量,收受、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涉及醫藥購銷領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賄賂行為。

  《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預防與控制工作。應當加強反商業賄賂政策宣傳,在單位醒目位置、門戶網站等公佈本級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其他舉報途徑,方便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醫療衛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登記並調查核實。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發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記者 譚湘竹)

編輯:呂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