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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將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2018-01-23 08:56:58  |  來源:新文化報  |  編輯:田東艷

  原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品質的實施意見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

  新文化報1月23日訊(記者 陸續):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品質的實施意見,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務優良、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取消養老機構內設診所審批實行備案制度

  要放寬準入條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簡化審批手續。在申請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産權證明的,不再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取消《衛生許可證》、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産評估報告。取消養老機構內設診所審批,實行備案制度。對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並且投資額不超過50萬元的養老機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但應按監管權限及界定標準納入公安機關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範圍,同時應符合設立許可的其他條件,每張床位建築面積不得低於25平方米。對建築面積低於5000平方米的養老機構免予環評。對提供餐飲服務的養老機構,在依法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後,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同時改進政府服務。

  完善服務供給體系,增加服務設施供給。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1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應在規劃條件中予以載明,並列入土地出讓合同,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快推進醫養結合。鼓勵不具備開辦醫療機構條件的養老機構,就近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服務等。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

  進一步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穩妥地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到2020年,社會力量舉辦或運營的養老床位數佔吉林省養老床位總數的60%以上。制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並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均可實施公建民營。

  壯大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制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輔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緊急救援等政策。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管理運營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養老服務教育培訓、研究交流、諮詢評估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

  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給予稅費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養老機構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在養老服務領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所得稅優惠;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相關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免征增值稅。養老服務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且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後,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養老機構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均享受居民生活類價格,養老機構使用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物價部門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人才培養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圍繞養老服務社會需求,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開發養老服務和老年教育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就業困難人員以靈活就業方式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建立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佈制度,薪酬待遇原則上不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財政扶持政策。各級政府要通過項目補助、以獎代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落實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的相關政策要求,切實發揮好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養老護理員入職獎勵和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制度,根據工作年限、職業資格等因素發放補助。養老服務補助項目和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省級財政予以適當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