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吉林頻道報道(陳施):3月12日,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了關於2017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領域廣,情節複雜,侵權類型主要有在微信上發佈虛假廣告、電信欺詐、産品品質、合同侵權等案例,希望通過典型案例分析,提高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自我保護能力,防範消費風險,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微信發佈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案
2017年5月,群眾舉報某公司涉嫌從事虛假宣傳。經查,該公司利用手機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聘請人員在微信群中利用多群直播軟體介紹其公司系列産品,明示或暗示該系列産品有治療疾病的功效,其宣傳的內容並未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和證明文件。截至案發時,該公司共發展微信群129個、支付直播費用9.2萬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宣傳,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7.7萬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利用微信群直播廣告的形式,宣傳其産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欺騙誤導消費者,進而達到獲利目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構成了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某醫院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案
2017年5月,群眾舉報長春市某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經查,該醫院眼科向患者隱瞞手術刀使用性能、型號和真實價格,並存在重復使用手術刀的行為。自2014年至案發時止,該醫院違法獲利6.1萬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1萬元,並處罰款33.5萬元。
工商評析:本案當事人作為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的知情權,但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隱瞞手術刀性能、型號及真實價格,並進行重復使用,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某通信營業廳欺詐消費者違法行為案
2017年3月,消費者投訴,某通信營業廳承諾辦理一年50兆寬頻可贈送價值1180元的品牌蠶絲被,投訴人在辦理完該業務後,發現所獲贈蠶絲被非蠶絲製品,認為該營業廳存在欺詐行為。經查,該營業廳自2017年3月起,開展辦寬頻贈禮品活動,活動中宣稱贈送給消費者的蠶絲被價值1180元,但實際上,該蠶絲被市場價格僅為48元。依據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該營業廳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萬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為提高業務量,肆意誇大其贈品的價值,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案例四:某化粧品店發佈違法廣告行為案
2017年9月,群眾舉報某化粧品店涉嫌虛假宣傳行為。經查,該化粧品店印製宣傳單5萬張,並雇用人員在醫院門口向患者發放,將其經營的消毒用品謊稱為具有特殊療效和較高治愈率的藥品進行推廣宣傳。依據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廣告宣傳,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5萬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通過發放宣傳單的形式,謊稱消毒用品有治療疾病的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達到獲利的目的,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利用廣告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案例五: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案
2016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某公司銷售侵犯知名品牌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該公司銷售的産品商標與某國際品牌註冊商標構成了商標近似,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産生錯誤認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印有侵權商標的商品849袋,並處罰款14萬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為擴大自己售賣産品銷量,侵犯了其他品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此行為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判,進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該行為也侵害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屬於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
案例六:某瑜伽館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排除消費者權利違法行為案
2017年1月,群眾舉報某瑜伽館涉嫌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排除消費者權利。經查,該瑜伽館為免除和減輕經營者責任,在會員卡合同上,加蓋了“此卡為特價卡,不退不換、不可轉讓”的字樣。截至案發時止,該瑜伽館共與消費者簽訂了18份會員卡合同,違法經營額1.2萬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0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設立“此卡為特價卡,不退不換、不可轉讓”條款的行為,係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的“霸王條款”,形成了不公平的消費合同關係,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某公司銷售品質不合格産品違法行為案
2017年1月,群眾舉報某公司銷售的家用電器産品有品質問題。根據舉報線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託具有資質的産品品質檢測機構,對該公司銷售的10個批次家用電器,進行了品質檢測,其中7個批次的家用電器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8萬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經銷不合格産品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同時,該行為還擾亂了規範的市場經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案例八:某國際知名品牌企業銷售不合格産品違法行為案
2017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某國際知名品牌企業所銷售的拉桿箱為不合格産品。經調查鑒定,該企業銷售的拉桿箱不符合國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商品,並收繳罰沒款合計3527元。
工商評析:企業、品牌不論大小,其産品都應該符合相關標準,重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國際知名品牌企業,更應帶頭做好示範效應。本案當事人向消費者銷售不合格産品,不僅辜負了消費者的信任,同時也嚴重損害了自身品牌形象。
案例九:某商貿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PVC管專用膠違法行為案
2017年8月,群眾舉報某商貿公司涉嫌銷售“三無”産品。經查,該公司銷售的PVC管專用膠中,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且産品無廠名、廠址、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及警示標誌。依據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89元,並處罰款3.9萬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違法銷售不合格産品,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産品的違法行為。
案例十:某娛樂設施有限公司合同侵權違法行為案
2017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在監管工作中發現,某娛樂設施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發佈的告示牌及其製作的會員卡上都含有“某俱樂部擁有此卡最終解釋權”字樣,並將會員卡發放給消費者使用。該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元。
工商評析:當事人經營過程中,在其發佈的告示牌及製作的會員卡上含有“某俱樂部擁有此卡最終解釋權”字樣,屬於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