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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起草完畢 現向社會徵求意見和建議
2018-03-29 09:16:25  |  來源:長春晚報  |  編輯:田東艷

  原題:《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起草完畢,現向社會徵求意見和建議 您有啥意見 現在就能提

  溫度: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不得低於18攝氏度;繳費:當年10月25日前繳納熱費;停熱:當年9月25日前辦理停止或恢復用熱手續;保修: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供熱設施承擔兩個供熱期保修;維修:入戶閥門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維修或者委託維修

  長春晚報3月29日訊(記者 孫嬌楊):城市供熱是市民最關心的熱門話題之一,2018年年初,長春市公用局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的立法建議,3月28日,《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已起草完畢,現更廣泛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市民可于2018年4月28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或信件向長春市公用局反饋。

  供熱期優先保障供熱

  此次由長春市公用局起草的《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適用在市區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中規定: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産集中供熱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除調峰鍋爐以外的永久性供熱鍋爐。熱電聯産集中供熱範圍以外的區域,應當實行區域鍋爐集中供熱;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對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逐步取消。熱電聯産集中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産機組的電力生産、供應計劃,滿足居民採暖熱負荷需求,在供熱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産機組對外供熱。

  此外,城市供熱管線需要穿越單位庭院、廠區或者住宅小區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線。

  新建建築供熱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

  長春市每年都有新樓房建成,針對新建建築,《條例》規定:新建建築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新建建築配套的供熱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組織供熱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經營企業參加。新建建築需要併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區域、供熱方式。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同意,並對供熱範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供熱期內或者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向熱用戶提供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供用熱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式,公開收費標準、報修電話;在供熱期開始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並在注水前通知用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並將測溫數據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每兩年至少向熱用戶提供一次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供熱經營企業禁止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禁止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禁止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禁止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禁止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不得低於18攝氏度

  《條例》中還規定: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0月25日零時至次年4月10日零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熱經營企業適當補償。供熱溫度是供熱期間市民最關心的事,《條例》規定: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的臥室、起居室供熱溫度不得低於18攝氏度。非居民熱用戶室內的供熱溫度由供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關於熱價,《條例》規定:熱價以及與城市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社會平均供熱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相關因素依法確定。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熱費標準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並聽取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和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未辦理入住手續熱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關於退費問題,《條例》中規定:居民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供熱溫度低於18攝氏度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的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應當按日退還熱費。屬於熱源生産企業責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先行將熱費退還給熱用戶,再向熱源生産企業追償。室溫檢測及熱費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熱用戶應當在當年10月25日前向供熱經營企業繳納熱費。新建住宅建築在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建設單位繳納;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繳納。熱用戶可申請停止用熱。熱用戶應當在每年9月25日前辦理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的手續。非分戶供熱的、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情形,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依據相關規定向供熱經營企業繳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收取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供熱設施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

  關於供熱設施,《條例》中規定: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禁止擅自修建建(構)築物或者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禁止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禁止擅自拆除、安裝、移動、佔壓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錶及其他設備。熱用戶不得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品質;不得安裝放水閥、循環泵;不得擅自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不得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擴大供熱面積,不得有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品質的行為。供熱設施都有保修期,《條例》中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保修期內,建築物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建設單位可以委託供熱經營企業對在保修期內的供熱設施進行管理與維修,並承擔相關費用。

  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維修

  針對維修養護,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外的維修、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入戶閥門(含入戶閥門)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託維修;未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外(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託維修。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以用地紅線為界,供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後,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搶修。因突發事件造成停熱八小時以上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並通知熱用戶。《條例》還規定:實行供熱經營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制度。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供熱經營企業在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中履行責任和義務等情況進行總體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循環水或蒸汽的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條例》還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其中,供熱品質差,多數熱用戶室溫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的供熱經營企業,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相應調減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分區直至依法吊銷其供熱經營許可證。此外,建設單位未對新建建築供熱設施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處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熱用戶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品質的;安裝放水閥、循環泵的;擅自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的;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的; 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擅自擴大供熱面積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擅自修建建(構)築物或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擅自拆除、安裝、移動、佔壓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錶及其他設備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未造成供熱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危害行為的,可處2000元罰款;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外,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已起草完畢,如果您對這份《條例》有哪些意見和建議,可于2018年4月28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或信件向長春市公用局反饋。

   郵寄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幸福街1888號長春市公用局供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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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郵箱:ccsgrb666@163.com或ccsgrb9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