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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中國吉林網  2018-07-06 09:25:15

  原題:《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擅自挖掘 造成供熱設施損壞最高罰3萬元

  中國吉林網7月5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曹逸群):常言道:“冬病夏治”日前,吉網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佈,對於熱企供熱品質差,存在問題長期不解決的,情況嚴重的可以吊銷供熱企業的供熱經營許可證,這讓熱企退出市場有了法律依據。

  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長春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議決定全文公佈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在2018年8月6日前,將意見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寄地址:長春市景陽大路893號

  郵 編:130062

  聯繫電話:0431-87605851

  電子郵箱:ccrdfgw@sina.com

  聚焦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供熱期,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産機組對外供熱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不得佔用規劃預留的城市供熱設施用地。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産集中供熱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除供熱調峰鍋爐以外的永久性供熱鍋爐。

  熱電聯産集中供熱範圍以外的區域,應當實行區域鍋爐集中供熱;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對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逐步取消。

  熱電聯産企業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産機組的電力生産、供應計劃,滿足居民採暖熱負荷需求,在供熱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産機組對外供熱。

  採用熱電聯産熱源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調峰鍋爐,並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正常運轉。

  城市新改擴建道路應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線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線。

  城市供熱管線需要穿越單位庭院、廠區或者住宅小區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新建建築配套的供熱設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前,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徵求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明確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及熱源等。

  安裝放水閥、循環泵,最高罰3000元

  對於熱用戶,《條例》規定,熱用戶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品質的;安裝放水閥、循環泵的;擅自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的;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的;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擅自擴大供熱面積的。有任一行為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挖掘 造成供熱設施損壞,最高罰3萬元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出現擅自修建建(構)築物或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擅自拆除、安裝、移動、佔壓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錶及其他設備;其他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有任一行為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未造成供熱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危害行為的,可處兩千元罰款;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外,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供熱品質差嚴重的可吊銷經營許可

  供熱經營企業出現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的;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的;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的;供熱設施不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使用達到報廢期限的鍋爐的;供熱品質差,對存在問題長期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停止經營活動的其他行為。出現任一情形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相應調減其供熱區域直至依法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供熱經營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調峰鍋爐的,由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建設,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由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實行供熱綜合評價制度

  供熱保障方面,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熱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供熱經營企業經營活動、服務情況以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設置投訴電話。

  實行供熱綜合評價制度。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供熱經營企業在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中履行責任和義務等情況進行總體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供熱經營企業獎懲的依據。

  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在對供熱經營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時,應當將延長供熱期限、提高供熱溫度、居民滿意度較高等情形作為獎勵的重要依據。

  每年9月25日前辦理供熱變更

  作為熱用戶,不能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不得安裝放水閥、循環泵;不得擅自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不得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擴大供熱面積。

  熱用戶應當在當年10月25日前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新建住宅建築在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交納。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用熱。熱用戶應當在每年9月25日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的手續。

  但非分戶供熱的;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情形的,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因熱源原因停熱的應先退還熱費

  熱企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每兩年至少向熱用戶提供一次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熱企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等。

  供熱期為當年10月25日零時至次年4月10日零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鼓勵供熱經營企業提前供熱、延期停熱。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的臥室、起居室供熱溫度不得低於18℃。居民熱用戶室內的臥室、起居室的供熱溫度低於18℃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的熱費。

  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應當按日退還熱費。屬於熱源生産企業責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先行將熱費退還給熱用戶,再向熱源生産企業追償。室溫檢測及熱費退還的具體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編輯:田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