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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價局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 打通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最後一公里”
中國吉林網  2018-09-29 10:42:21

  中國吉林網9月28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欒喜良):28日,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從吉林省物價局獲悉,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任務,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和《吉林省物價局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省價格〔2018〕148號),在清理不合理收費的基礎上,規範我省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以打通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最後一公里”。日前該局下發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規範電網企業壟斷性服務收費行為。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及相關服務發生的費用通過輸配電價回收,不得以其他名義向用戶變相收取費用。電網企業不得向電力用戶收取變電站間隔佔用費、計量裝置校驗費、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設備費、電卡補辦工本費、復電費、更名過戶費等收費項目以及與之服務內容相似的其他壟斷性收費項目。電網企業除向多回路供電用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壟斷性的收費。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與此同時,通知還要求規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規範全省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範圍包括:商業綜合體、産業園區、物業、寫字樓、國有重點林區、礦務局等轉供電環節。

  具體而言,首先是規範全省轉供電主體用電收費行為。轉供電主體應按吉林省物價局公佈的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向轉供區域內的企業及租戶等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包括公共照明、電梯、給排水、公共空調、停車場等所有公共設施用電電費)、線變損耗、峰谷差等與目錄銷售電價的價差,應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的方式收費。

  其次是對於尚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轉供電主體在今年10月1日前應將我省今年已實施的降價措施全部等額傳導給轉供區域內的終端用戶,不得截留降價政策紅利。

  此外,各轉供電主體按抄表週期要在顯著位置公示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向電網繳納電費憑證複印件、同期各轉供用戶電費分攤清單,供相關部門檢查和用戶監督。轉供電主體收取的用戶用電費用、共用設施用電費用、線變損耗、峰谷差等總費用不得超過轉供電主體繳納的總電費。對居民合表用戶,物業公司或開發商須按我省規定的居民合表電價標準向居民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線變損耗,通過物業費等方式另行協商解決。

編輯:田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