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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吉林日報  2019-02-15 08:47:11

  原題: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長春市施行新《管理辦法》

  吉林日報2月15日訊(記者劉姍姍 通訊員魏強):自2月1日起,長春市施行《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法增加了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生産、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新法取消了關於外埠轉入車輛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辦法規定,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環保車型目錄;從外埠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並經過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新法完善了抽測監督方式。辦法規定了市、縣抽測監督方式。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目測比對、拍攝影像記錄、儀器設備檢測(包括遙感檢測)等方法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目測比對和拍攝影像記錄適用於在道路上行駛的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

  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時,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辦法規定,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經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國家在用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