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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富有村致8死18傷故意殺人、聚眾鬥毆案一審宣判

2016-02-05 23:46:34|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原標題:雲南富有村致8死18傷故意殺人、聚眾鬥毆案一審宣判

  中新網昆明2月5日電 (王艷龍)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富等21人故意殺人、聚眾鬥毆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海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楊富、陳俊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張紅珍、楊汝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丹、楊貴明等16人以犯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其中,對被告人張燕陽、楊寶明、張宜晉、李勇、楊許宣告緩刑。

  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晉城物流中心工地投資方與被告人楊汝明簽訂該工地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作協議,定於2014年10月14日開工。由於此前在該工地施工過程中,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造成停工。為達到順利開工的目的,被告人楊汝明組織數百人,準備了鋼管、石塊等工具並進行了訓練。被告人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等獲知此消息後組織村民商議並進行安排,準備了汽油、鋼叉等工具決意阻止楊汝明方開工。

  2014年10月14日上午8時許,施工方前往集結地的王某某等8人在富有村被楊富等被告人及村民扣押、毆打。10時許,楊富等被告人將王某某等8人帶至富有村口,澆上汽油與楊汝明方形成對峙。對峙過程中,8名被扣押人員遭到持續毆打。15時許,雙方發生大規模持械衝突、打鬥。其間,8名被扣押人員身上的汽油被點燃。械鬥中,造成王某某等7名施工方人員和村民舒某某共8人死亡、18人重傷至輕微傷、多人財物不同程度受損的嚴重後果。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楊汝明糾集多人強行開工,被告人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組織村民阻止開工,雙方發生大規模械鬥,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並造成多人死傷的後果。上述四被告人作為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陳俊孟持兇器直接加害被害人王某某,其行為亦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中,被告人李海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從嚴懲處。被告人楊富、楊汝明具有自首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丹、楊貴明等16人係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依法構成聚眾鬥毆罪,亦應依法懲處。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堅持寬嚴相濟和罪責相適應原則,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被害人及家屬、被告人家屬及部分群眾約300余人旁聽了案件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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