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副主任回應北京等地限行是否違反相關法律

2016-03-10 10:39:3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雪瑩

  國際在線消息:3月10日9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袁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瞭望週刊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們知道立法法中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不得與憲法、法律等相抵觸,但是我們看到現在全國不少地方都在針對汽車等出臺限行的規定,尤其是個別的地方甚至還想把限行的時間和範圍還要擴大。我的問題是,這是否與立法法中規定的不得超越權限相違背?這是否已經超越了權限?另外,地方的立法如何能夠不任性?再請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在什麼情況下會啟動這種適用性的備案審查?謝謝。

  鄭淑娜

  這實際上是代表老百姓提出的問題,感謝您提出的問題,我來回答。關於各地方規定限行的問題,我也想介紹點情況。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國務院提交議案以後,常委會在審議的過程當中,議案當中也規定了限行限購的措施,在常委會審議過程當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你也可以注意到,後來大氣污染防治法在這個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刪去了現行的規定。主要考慮是,第一、這個規定涉及公民財産權的行使,應當慎重。第二,就是解決機動車的污染也可以通過提高油品品質、提高用車成本這些方式來解決。第三,這個規定是授權了省級政府規定限行範圍太大,政府行使這個權力未必合適,很可能分割統一市場。第四個理由是社會成本高、群眾意見大,兩次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反對限行的有很多人。

  考慮這樣的情況,沒有規定限行。那麼地方還能不能限行?您剛才講到,很多地方規定了限行,包括北京也規定了限行,這種規定是不是違反上位法、違反法律?在這部法律當中,有一條規定叫做臨時限行,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一些限行的規定,很難説它是與法律相抵觸的,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法律規定這個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做出規定。據我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天氣污染的情況可以做出限行的相應措施。

  第二個問題,如何加強對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審查工作。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出來以後,都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也要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剛才勝明主任講的法工委都負有審查地方性法規是否違反法律的職責。具體的工作機構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我們有備案審查室。按照現在的做法,如何加強備案審查?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兩高”制定的司法解釋,報到我們這裡備案以後,備案審查室做到了逐件、逐條的審查。地方性法規報來以後,坦率地説還沒有做到逐件審查,因為量太大了,特別是剛才講到設區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權,也都要報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剛才我沒有報設區的市的數量,有320個,包括自治州、4個地級市,量非常大,所以我們現在還沒有做到逐件審查,但是有關公民組織是可以向我們提出對法規是否符合法律的審查建議。

  一方面我們根據群眾來信、根據組織的來信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每年有所側重地審查地方性法規。比如去年,大量的法律修改以後,有關行政審批取消以後,地方法規是不是及時修改,是不是與上位法相抵觸,做了重點審查。在審查的過程當中也確實發現有一些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我也注意到社會上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什麼不行使一次撤銷權?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如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在審查過程當中,發現有地方性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有一道程式,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告訴他們這個規定與上位法、與法律不一致,要求制定機關自己先行修改。實際上,我們在審查的過程當中,也發現了若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都主動自己改了,這是法律當中的一個程式,就用不著行使撤銷權了。如果制定機關堅持不改,按照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這些不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