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玖平: 建議推進民辦學校合理分類

2016-03-14 15:42:35|來源:四川新聞網|編輯:王雪瑩

  原標題:徐玖平: 建議推進民辦學校合理分類

  [全國兩會·川網會客廳]徐玖平: 建議推進民辦學校合理分類

  徐玖平(左)接受四川新聞網記者採訪

  徐玖平:全國政協委員,四川大學校長助理兼商學院院長,長江學者 

  四川新聞網北京3月13日訊(川網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記者 仲健鴻 攝影報道)“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中國民辦教育獲得了快速發展,為社會培養了大批人才,已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四川大學校長助理兼商學院院長、長江學者徐玖平帶來了一份《關於推進民辦學校合理分類的提案》。徐玖平認為,民辦學校在增加教育品種、擴大教育資源、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提高教育品質、促進教育公平等方面,發揮著公辦學校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對民辦學校進行合理分類的基礎上制定差別化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引導現有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盡可能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對鞏固民辦教育成果、促進民辦教育進一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辦學校分類法若簡單分類 “中間地帶”民辦學校處境尷尬

  徐玖平在提案仲介紹,2015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2016年1月8日,該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悉,民辦教育界反響較強烈、意見較集中的是對第十八條的修改,即:“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

  徐玖平表示,有民辦學校舉辦者反映,這種一刀切的分類法過於簡單化,當前,我國大多數民辦學校處於這兩類學校的“中間地帶”,它們既不是營利性的企業,又不是純粹的公益性機構。

  “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不同於西方,既不是純粹的捐資辦學,也不是純粹的營利性辦學,而是公益性的出資辦學。在民辦學校的創辦和發展中,很多舉辦者懷著推進教育改革、振興中國教育事業的理想和使命感,多渠道籌集辦學經費,全身心投入教育事業。他們往往既是出資人,投入了大量財力或物力,同時又是主要的經營者,投入了大量人力資本;在辦好學校、為發展教育事業做貢獻的前提下,也希望能從辦學結余中取得一定的經濟回報。”徐玖平在提案仲介紹,2002年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專門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建議:將民辦學校分四種類型

  徐玖平建議,將民辦學校分四種類型。“對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政策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同時根據中國民辦教育發展的特殊歷史和現實狀況,充分吸納陜西、浙江、福建等省市的試點經驗,在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分法’的基礎上,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進一步細分為三種類型,即捐資舉辦、出資舉辦不取得合理回報、出資舉辦取得合理回報。”徐玖平在提案中表示,第一種類型的特點是捐資者不要求回報,且不保留對捐資的所有權;第二種類型的特點是出資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保留對出資的所有權;第三種類型的特點是出資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同時保留對出資的所有權。加上投資舉辦的營利性學校,共有四種不同類型的民辦學校。

  “針對四種不同類型學校的特點,國家應分別採取不同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例如,對前三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教師社保、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等方面,可以參照公辦學校進行管理,同時提出在招生、收費、課程設置等方面的公益性辦學要求。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按企業法人進行登記,教師社保按企業繳納,財政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待遇,在招生、收費、課程設置等辦學自主權方面,享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徐玖平表示,根據不同類型可採取分類管理辦法。

  徐玖平表示,這種“一分為四”的分類方法及差別性的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了中國民辦學校發展的特殊性和多樣性,考慮了現有大多數民辦學校處於“中間地帶”的現實狀況,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為民辦學校提供了多種發展路徑,有利於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的多樣化發展,有利於修正案實施後現有民辦學校的平穩過渡,有利於穩定和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進入民辦教育領域,確保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真正起到“促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