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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2016-05-13 15:33:16|來源:央視網|編輯:杜軍帥

  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陳滿

  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海南高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海南高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海南高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陳滿走出監獄

  陳滿國家賠償書:每日賠償金219.72元 共8437天

△陳滿(左一)和家人的最後一張闔影

  備受關注的陳滿案出現最新進展,今天上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了對陳滿國家賠償案的結果: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而在兩個月前,陳滿向海南高院提出了高達966萬多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23年前,因涉嫌故意殺人與縱火,陳滿被捕入獄;23年後,再審改判,陳滿重獲自由。失去8437天人身自由,雖然賠償金與申請金額之間存在差距,但陳滿仍表示接受。

  海南高院決定支付275余萬元

  2016年5月13日,經協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陳滿就國家賠償問題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陳滿來説,也就是要按照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賠償金219.72元。 陳滿從被捕到無罪釋放,一共經歷23年,合計失去了8437天的人身自由。8437×219.72元=1853777.64元。

  2016年3月14日,陳滿委託律師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國家賠償966萬餘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3月30日,依法組織公開聽證會,聽取賠償請求人陳滿的意見。聽證會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與陳滿及其委託代理人協商解決國家賠償問題。5月13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陳滿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

  與陳滿申請的近千萬賠償有差距

  這個賠償數據和陳滿申請的金額存在一定差距。陳滿在向法院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主要陳述了兩方面的請求,一方面是請求法院在中央電視臺等主流媒體公開向陳滿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除了對恢復名譽的請求,陳滿還提出了總額達到966萬多元的經濟賠償請求,其中包括五項費用,分別是:

  1、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53777.6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陳滿來説,也就是要按照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賠償金219.72元。 陳滿從被捕到無罪釋放,一共經歷23年,合計失去了8437天的人身自由。8437×219.72元=1853777.64元

  2、誤工費3707555.28元。陳滿方面認為如果自己不入獄,收入水準要高於國家平均工資,因此按國家平均工資的兩倍計算,計算出370余萬元的費用。

  3、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

  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律師認為,這23年,陳滿缺失了普通人擁有的完整家庭、事業,不能在雙親膝下盡孝,飽嘗了人生離別之苦,所以申請了3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5、申冤費用100萬元。陳滿方面稱,家人當年四處奔波開銷巨大,比如交通費就是一大筆,在上個90年代初期,坐飛機不打折,根據陳滿親屬出示的開支記錄,1993年到1998年五年期間就花了十幾萬。

  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2013年1月1日進過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陳滿申請的金額與賠償金額之間存在不小差距。專家介紹,國家賠償強調根據“法定標準”來進行賠償,而不是“損失多少賠多少”。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介紹,考慮到國家賠償本身的特殊性,對財産損失這個標準是以直接損失以及可明確預期的損失來計算,但對於一般在民事賠償當中可預期的損失並沒有列入其中。比如説誤工費,陳滿申請370萬,在他看來自己的收入水準應該較社會平均水準高,但法院並未支持。

  之前,“浙江叔侄姦殺冤案”申請賠償702萬,浙江高院裁定賠償221萬(法院對這對叔侄申請的律師費、醫療費等賠償請求並未支持)。福建“念斌案”申請國家賠償1500萬,福州中院裁定賠償113萬(基本只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不包括其它賠償金)。

  在楊教授看來,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是國家對受到公權力傷害的人給予的一種補救措施。讓當事人能夠接受這樣一種補救措施,從而身心得以恢復,這是《國家賠償法》最核心的精神。

  陳滿案:一起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的案子

  1988年,25歲的陳滿辦了停薪留職,南下到海南創業。1992年,陳滿和老鄉鐘作寬合租在上下坡村。半年後陳滿搬離,不久後,上下坡村出租屋裏失火,鐘作寬死亡。作為曾經的租房客,陳滿被警方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1992年12月27日,陳滿因涉嫌縱火殺人被抓。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院一審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8年8月26日,海南省高法二審開庭。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從此,陳滿開始正式服刑,家人和律師則四處奔走,提出申訴。

  2014年2月,陳滿案的申訴狀遞交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復查程式。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陳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陳滿案成為1979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最高檢提出無罪抗訴的第一案。隨後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並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

  2015年12月29日,這起案件的再審在海南海口開庭。在將近五個小時的庭審中,出現了一種罕見的庭審狀況,被告人陳滿所面臨的不再是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構罪的指控,而是檢方和辯方都在證明陳滿無罪。

  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蘭監獄的一個內設法庭裏,這起案件再審宣判,陳滿被宣告無罪。宣判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傅勤向陳滿當面表達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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