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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連年上升 最高檢:降低刑責年齡需論證

2016-05-28 03:37:06|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最高檢:降低刑責年齡尚需論證

  昨天(27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發佈會,通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的有關情況。據介紹,2003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餘人,不批准逮捕16萬餘人,起訴108萬人,不起訴5萬餘人。

  發佈會上,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表示,目前中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經過大量的論證和研究。

  □發佈

  16萬未成年人涉犯罪未批捕

  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2003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餘人,不批准逮捕16萬餘人,起訴108萬人,不起訴5萬餘人。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率、不訴率均呈逐年上升趨勢。同時,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厲懲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表示,全國檢察機關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堅持少捕、慎訴、少監禁,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每一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的幫助下,一大批因實施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孩子得以回歸社會,長大成才。

  王松苗表示,各級檢察機關立足實際,探索、完善了社會調查、親情會見、合適成年人到場、強制辯護、附條件不起訴、分案起訴、犯罪記錄封存、心理干預等一系列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辦案制度,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效果。許多探索被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吸收,為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治體系作出了貢獻。

  □熱點

  校園暴力事件連年上升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關注,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對此,檢察機關是什麼態度?

  史衛忠表示,近年來,以同學間欺淩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夥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後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面對校園暴力和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史衛忠認為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實踐證明,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説,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這種情況下,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以包治百病,社會問題還需綜合施策。

  第二,從目前的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個人處於極易越軌的“危機期”,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自愈。其間應通過增強預防與控制手段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負面因素,凈化社會環境。這樣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機。

  第三,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殺人、搶劫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我們對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是這個原則並非否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而是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後性與可替代性。適當運用刑罰手段,並不違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懲罰也是為了教育。

  第四是基於國情的差異,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覺得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

  “在這方面我們將結合辦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史衛忠説。

  □調研

  校園暴力70%緣于報復

  近日,朝陽法院對2011至2015年審理的20件校園暴力犯罪案進行調研發現,高達70%的校園暴力犯罪為報復型犯罪。

  調研結果發現,校園暴力案報復型犯罪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因瑣事與同學發生糾紛,為發泄怨氣而報復的9件,佔64.2%;因男女朋友交往引發爭風吃醋,蓄意報復的4件,佔28.6%;因哥們義氣或加入不良圈子,而被糾集幫助他人實施報復的3件,佔21.4%;因不服老師的管教而進行報復的1件,佔7.1%。

  在探究14件報復型犯罪案的犯罪原因時,朝陽法院發現,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點原因外,其報復行為大多由於學生與學校、同學、家庭及社會的關係沒有處理好引發。比如學生吸煙、酗酒、缺課、攜帶管制刀具等,並以此直接對抗校規校紀;講究哥們義氣,主動或被動地參與打架鬥毆、搶劫、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多次被同學欺負後,從受害人變成加害人,並通過報復進行私力救濟等;受家庭暴力影響,孩子個性獨斷、專橫、暴躁;因家庭經濟條件差,為了攀比等,這些情況也是導致校園暴力的重要原因。

  □問題

  缺乏未檢專門機構人員

  史衛忠介紹,從整體上看,未檢專門機構、專業人員缺乏,專業化建設有待進一步提升。目前,全國有獨立編制未檢機構的檢察院不足1/3,且部分人員配備不到位,專人不專,未檢人員兼職現象普遍存在,大多數未檢幹警不具備教育學、心理學、犯罪學等相關知識背景,專業素養和能力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

  史衛忠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週年為新的起點,進一步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專業化、規範化、社會化建設,充分履行檢察職能,認真落實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各項特殊要求,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成效。

  □案例

  湖南3未成年人殺教師不擔刑責

  2015年10月18日下午,在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殺女教師的惡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年齡最大的嫌疑人劉某僅13歲,年齡最小的嫌疑人孫某僅11歲,另一名嫌疑人趙某12歲。由於3名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目前已被送往工讀學校。

  案發後,警方通報稱,事發當日上午7時許,3少年一同坐車到邵東縣廉橋鎮一網吧上網。中午12時許,年紀較大的劉某、趙某兩人提出到新廉小學玩耍。因為週末,學校大門鎖著,3人便從學校東側圍墻爬入。3人發現學校只有一名女老師李某雲守校,便商量搶學校老師錢,並將老師打死。

  據警方披露,趙某將女老師引出房間,並持木棒襲擊女老師頭部,3人將女老師打倒在地,女老師爬起來後退到自己住房的廁所內並呼救。3人便在廁所內繼續對女老師實施毆打,並用毛巾捂住女老師的口鼻,逼問出錢財存放的地方。其間,劉某要求趙某、孫某二人將老師捂死,自己便去搜尋財物。幾分鐘後,劉某在臥室找到錢財後,發現女老師李某雲已沒有呼吸。3人將屍體藏在臥室的床底,再將現場的血跡清理後逃離現場。而死者李某雲是該校一名優秀數學老師,再過幾年就要退休,丈夫此前剛因病離世。

  □延伸

  我國14周歲以下犯罪不負刑責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也就是説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14至16周歲的人,只對部分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如故意殺人、綁架、強姦等暴力犯罪)。

  各國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各不相同

  記者查詢資料發現,世界各國是根據各自不同特點與未成年人特徵制定符合本國情況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在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總數超過一千萬人的國家或地區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個國家將該年齡定為7歲;定為8~10歲的,則包括英國、烏克蘭、埃塞俄比亞等10個;定為12~13歲的有韓國、法國、波蘭等7個;14歲的是6個;14歲以上的只有埃及、阿爾及利亞等5個。(數據來源: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1997年數據)

  京華時報記者 楊鳳臨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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