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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高重組門檻 抑制投機“炒殼”

2016-06-20 13:47:39|來源:中國經濟網|編輯:王雪瑩

  原標題:提高重組門檻 抑制投機“炒殼”

  中國證監會近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辦法將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一系列配套安排

  6月17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中國證監會近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悉,這是《重組辦法》繼2014年11月之後的又一次修改,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市場俗稱的“借殼”上市行為。

  前海開源基金執行總經理楊德龍表示,新辦法意在打擊“炒殼”資金,給“炒殼”降溫,支持上市公司通過並購重組提高上市公司品質,而加強信息披露和監管、規範並購重組市場,則體現了“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理念。

  提高投機“借殼”門檻

  自2015年A股市場出現異常波動之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一些不符合標準的公司試圖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由於IPO排隊時間較長,一批“紅籌”企業謀求從境外退市後借殼上市回歸A股市場,“殼”資源稀缺,炒作升溫,再度引起市場熱議。

  在此背景下,重新修訂《重組辦法》顯得非常及時和必要。鄧舸表示,本次修訂旨在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的理性修復,繼續支持通過並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品質,引導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

  “為此,新辦法將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鄧舸介紹,本次修改涉及5個條款,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紮緊制度與標準的“籬笆”。參照包括香港市場在內的國際上成熟市場經驗,細化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完善關於購買資産規模的判斷指標,明確首次累計原則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監管措施,抑制投機“炒殼”。取消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與新進入控股股東的股份都要求鎖定36個月,其他新進入股東的鎖定期從目前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記憶體在違法違規或一年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賣殼”。三是按照全面監管的原則,強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資産評估等仲介機構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的責任,按“勤勉盡責”的法定要求加大問責力度。

  在規則適用方面,新辦法的過渡期安排將以股東大會為界新老劃斷,即:新辦法發佈生效時,重組上市方案已經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原則上按照原規定進行披露、審核,其他按照新規定執行。創業板的規則不變,仍是禁止借殼。

  促進“優勝劣汰”

  “今年以來,隨著監管升級,部分跨界並購重組案例被否,純粹炒作個股和主題需要謹慎。”海富通收益增長基金經理周雪軍認為,規則完善後,炒賣“偽殼”“垃圾殼”的牟利空間將大幅壓縮,有利於上市公司通過正常的並購重組提高品質、推動行業整合和産業升級。

  業內人士表示,規則提高了“借殼”門檻和“賣殼”成本,有助於強化退市制度剛性,緩解“退市難”的局面,有利於股市“僵屍公司”的清理,促進上市公司“優勝劣汰”。

  據統計,近3年已有至少5家在海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實現退市後,通過並購重組回到A股上市。市場對此提出了一些質疑,認為這類企業回歸A股市場有較大特殊性,境內外市場的明顯價差、殼資源炒作等現象應當予以高度重視。鄧舸表示,在嚴格重組上市準入門檻的同時,證監會將結合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的特點,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重組信息披露不實、忽悠式重組等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並購重組是企業做大做強的方式,但是確實存在一些公司通過並購重組來炒作股價的行為。這次修改加強了事中事後的監管,體現出更加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今後,殼的價值可能會下降,但相對來説對藍籌股是機會。”楊德龍説。(經濟日報 記者 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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