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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明晰“拒執罪”自訴程式 三方合力打擊“老賴”

2016-06-28 19:53:00|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中新網西安6月28日電 (記者 張一辰)“當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認定被告違法的程度不足以啟動公訴程式時,當事人可作為原告進行訴訟,這就使公訴與自訴形成相互補充。”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鄧世軍28日對中新網記者説。

  當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公訴、自訴公佈兩項相關規定。

  陜西高院針對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故意轉移隱匿財産、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執行等情況,會同陜西省檢察院、陜西省公安廳聯合製定《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鄧世軍認為,《意見》對加強法院、檢察、公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過程中相互配合,對構成拒執罪案件的證據材料內容,以及職責分工作出明確規定。對包括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三方面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材料內容進行了規範。

  據統計,2013年以來,陜西法院公佈失信被執行人2.81萬人,實施信用懲戒2.51萬人次,追究刑事責任66人,對“老賴”形成執行威懾。

  針對拒執罪自訴程式啟動難、立案難問題,陜西高院當日下發《關於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自訴程式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確立了給當事人對抗拒執行行為的一個新的救濟途徑。

  陜西高院執行二庭庭長魏西霞表示,《意見》規定兩種情況可啟動自訴程式:一是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行刑事責任的;二是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並自收到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提出。此舉,統一了陜西關於拒執罪自訴程式的立案標準,為當事人提起自訴提供了明確的路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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