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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南海仲裁案:當事方不同意仲裁概念就難成立

2016-07-04 10:29:4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瑞芳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黎萌):因阿基諾三世政府的外交部門撒謊,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被進一步揭露。中方堅持認為,中菲有關爭議只能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雙邊談判協商加以解決。專家指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仲裁在國際法上站不住腳。

  中菲爭端絕不僅僅是“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助理柳華文研究員認為,首先是菲律賓不顧中國政府在2006年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做的保留,即對於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的事項,中國不接受該公約中關於強制仲裁程式的規定。“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有權在締約時做出保留,這個保留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中菲及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存在雙邊和多邊的協議安排,都明確強調要通過直接談判協商來解決海洋爭端,這在國際法上同樣是有效的。菲律賓政府不顧之前跟中國政府之間達成的這種協議,同時仲裁庭也沒有充分考慮這些雙邊和多邊的安排,這在國際法上也是不正確的。

  柳華文説,中國和菲律賓之間在南海問題上存在的爭端,其性質既涉及有關島嶼的領土主權問題,也涉及兩個國家在海域劃界方面存在的爭議,絕不僅僅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該公約是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世界各國在海洋問題上達成的法律共識,但這個共識是有限的,不是包羅萬象的。

  “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一個基本主張是歷史性權利。歷史性權利在該公約中有所涉及,但很不全面。因為在公約出現之前,國際法上就有了歷史性權利的概念。要解釋歷史性權利,還必須綜合考慮國際法,不僅僅要考慮《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有國際習慣法和其他的一些國際法的根據。”

  柳華文説,仲裁庭沒有權力來處理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這樣的重大事項。因此,仲裁庭和菲律賓就轉移視線,説它們要處理的是個別島礁的法律地位問題,説是只涉及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實際上這個爭端的本質遠遠不是這麼簡單,它涉及到菲律賓侵佔中國的島嶼引起的主權爭議,同時涉及到兩國之間專屬經濟區等海域的劃界問題。

  中國願意在國際法的框架下解決問題不意味著要尊重一個我們不承認的仲裁庭

  柳華文指出,從既有的實踐來看,仲裁庭的組成有疑問。從仲裁員的背景來看,他們並不能夠代表世界的主要法係。同時有多名仲裁員來自前殖民國家。這些前殖民國家跟南海周邊國家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其公正性值得懷疑。另外我們考察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的強制仲裁程式,它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才開始運作,時間不長,經驗不多,也沒有解決過多少重大的國際爭端,其權威性並不強。

  柳華文介紹説,仲裁庭在前一個階段已經作出了關於管轄權的裁決,從這個裁決來看,它在事實判斷和適用法律上也是片面和偏袒菲律賓政府的。在證據的認定上,仲裁庭有斷章取義的現象。來自法國的仲裁員科特和來自荷蘭的仲裁員松斯在裁決當中表達出來的意見,跟以前公開表達的法律意見是相左和不一致的。這説明,他們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在這個仲裁案中是打了折扣的。

  “關於國際爭端的解決,法律視角是一個重要的角度,但現實當中國際爭端往往涉及到多個方面,特別是國際政治和國際關係。”柳華文説,在南海仲裁案這個問題上,許多國家實際上是把它政治化了。它們試圖通過一個片面的對國際法的解讀,要將這個強制仲裁強加給中國。這不但使得爭端得不到解決,反而使矛盾更加複雜和尖銳。對於特定地區的和平穩定、和諧融洽都是一個破壞。

  柳華文指出,法律戰是近些年來國際關係領域出現的一個新特點。實際上,中國是國際法治的倡議者、建設者和支持者。“我們不怕法律戰,但是不希望以法律為名綁架法律。中國反對個別國家把對於法律的片面理解強加給他國。在南海問題上,中國願意在國際法的框架下解決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要尊重一個我們不承認的仲裁庭。”

  如果相關當事方不同意,仲裁的概念就很難成立

  柳華文指出了國內外包括媒體和民間在內都存在的一些誤解。他説,人們有時候把國內法和國際法混淆了。實際上,國際法跟國內法最大的一個區別就在於,國際法適用的環境是由主權國家這種平等主體組成的國際社會。國際法在不斷地完善,但還遠遠不夠發達,在很多領域還存在一些空白。單個的公約比如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不足以解決許多複雜的國際爭端。

  另外就是國際法不存在一個淩駕於各國之上的絕對的權威,不存在世界警察或者世界法院,任何國際司法或者準司法包括仲裁機構要發揮作用,首先要徵得相關的主權國家的同意和授權,沒有主權國家的同意和授權,任何機構皆不能以此淩駕於國家之上進行法律的判斷和適用。

  柳華文告訴國際在線記者,仲裁庭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不是想當然具有的,相關的論證必須非常嚴謹。在國內法和國際法上,一個大家能接受的基本仲裁概念就是,仲裁是爭端當事方共同同意、協商後建立的一種由第三方解決爭端的方式。如果相關當事方不同意,仲裁的概念就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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