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罰款還能打折? 江蘇"違規優惠券"被叫停
原標題:整治交通秩序,還得靠實招
在日常生活中,各種優惠券已是司空見慣。但近日江蘇連雲港市灌雲縣推出的一種交通違章優惠券,卻引發質疑。交通違章能用優惠券?罰款還能打折?
為降低電動車和行人違章而造成的事故率,從6月20日開始,灌雲縣交警大隊向違章的市民及電動車發放交通違規“優惠券”。該“優惠券”包含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交通法規的宣傳,另一部分是優惠方案,市民違章被罰時,憑劵罰款可以打五折,甚至還有機會免罰。此舉引發爭議後,該大隊目前已將“優惠券”改為“文明交通承諾書”,同時去掉了“打折”內容。
交通違章較多,發放優惠券利於加強宣傳引導
“縣裏面電動車違章情況很多,有的不按規定道路行駛,有的闖紅燈情況比較嚴重,這些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城郊結合部及農村地區的行人及電動車駕駛人安全意識和應變能力相對較弱,容易成為受害者。”灌雲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封其強介紹,每天該縣縣城發生的電動車事故就有10起左右,去年總共超過3400起,帶來了人身安全隱患。
自6月中旬開始,灌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按照《全縣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要求,從7月1日至9月30日,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交通秩序整治活動。6月20日至7月10日為宣傳階段,包括懸挂交通安全橫幅、播放文明交通視頻等。
“如果按照交通法規直接執行的話,可能過於生硬,不容易為人接受。因此,我們就想怎樣採取一種比較輕鬆幽默的方式,既能達到宣傳交通法規的目的,又能讓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封其強告訴記者,交警大隊從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角度出發,推出交通違規“優惠券”,並向行人、非機動車違規者發放。
出示優惠券可打五折或免罰,同錯不同罰引質疑
記者看到,這份“優惠券”上面主要有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宣傳交通法規,“行人、電動車不闖紅燈、不走快車道;行人不要翻護欄、過街要走斑馬線。違反以上規定,罰款20大洋。”第二部分內容則是兩個優惠方案,“違規時,出示本券,打五折”以及“違規時,當著交警面撥打任何人電話,接聽者只要答對以上規定,免罰”。
封其強介紹,第一個優惠條件的前提是市民要隨身攜帶優惠券,甚至時不時拿出來翻看,這種潛移默化的方式能讓人牢記文明交通守則;第二個優惠條件,在於鼓勵市民向親戚朋友等宣傳交通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文字表述出於幽默和生動的考慮,便於讓大家接受。
“在發放宣傳單的時候,我們發現市民的接受程度明顯比過去高了。”執法民警告訴記者,“因為形式新穎,不少市民不再像以前一樣,拿到宣傳手冊甚至看都不看一眼就直接扔掉,也有人真的會仔細閱讀並向親友介紹。”
目前,灌雲縣交警大隊已經向市民發放“優惠券”1.5萬多份。大多數人對這一做法給予理解與肯定,認為這是“屬於人性化執法”的一部分,但也有市民質疑:“有沒有拿到宣傳單,處罰金額不一樣,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優惠券改成承諾書,輕微違法警告後放行
罰款打折會不會助長違章行為?處罰金額為什麼可以隨意更改?很多人提出了此類疑問。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劉啟川認為,交通違規“優惠券”是行政執法主體在法治框架內自由裁量的體現,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灌雲縣交警的做法是在該規定基礎上進行的靈活執法,實現了執法目的。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則認為,“優惠券”在形式上對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造成了影響,儘管它在出發點上是好的,但在具體操作上容易引發爭議。
面對質疑,灌雲縣交警大隊于7月5日推出了《文明交通承諾書》,仍保留宣傳交通法規的內容——行人、電動車:不闖紅燈、不逆行、不走快車道。行人:不要翻護欄、過街要走斑馬線。違反以上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我是初次違規,現在承諾自覺遵守以上規定,安全交通,爭做文明好市民。
封其強告訴記者,原“優惠券”繼續使用,“但希望停留在百姓手中的時間越長越好”。在7月10日以後進行執法時,灌雲縣交警大隊將根據情節輕重,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靈活掌握處罰情況。對行人、非機動車的輕微違法行為,由當事人在承諾單上簽名承諾,交警部門給予教育警告後放行。
周漢華認為,相比“優惠券”,“承諾書”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識的目的。
創新莫要隨性
在採訪一些基層執法單位時,有時會聽到採訪對象吐槽:“執法中千方百計搞創新、出點子,其實從根本上都是為了老百姓,然而總有各種聲音出現,到底幹不幹,有時讓我們很為難。”
不變通可能沒效果,變通又有可能“越線”,怎樣才能做到“兩全其美”?在實際工作中有關部門的探索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是推出任何一項新舉措,尤其是涉及嚴肅的執法行為,必須秉持審慎的態度,提前評估法律風險,事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當遇到質疑時,則要積極應對,及時改進。公眾關注本身就是一種有效的社會監督,有關部門要從善如流,及時糾偏,方能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法水準,贏得群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