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全面推開財産刑執行監督 罪犯將難當"老賴"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記者陳菲)罪犯因脫管漏管或被違法減刑假釋等,這歸檢察院“管”。罪犯被判處罰金卻拒不繳納,是否歸檢察院“管”呢?後者屬於財産刑執行不力,也歸檢察院“管”。
記者28日從最高檢獲悉,最高檢近期將在財産刑執行檢察試點工作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財産刑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並將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下發全國。這意味著,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産、沒收違法所得的罪犯將難當“老賴”,法院執行財産刑不規範的行為也將被依法予以監督。
財産刑執行是我國刑罰執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由於立法對財産刑執行如何監督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也不明確,導致一度重監禁刑執行監督,輕非監禁刑執行監督。
2012年11月,最高檢頒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不僅從司法解釋層面明確和規範了對財産刑執行的監督,而且從檢察機關內部工作職責分工角度規定了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行使該項職責。
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河北、江蘇、河南、湖北、廣西、四川等六省(區)部署開展了財産刑執行檢察試點工作。通過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書面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檢察機關在試點中著力糾正了財産刑執行中存在的違法問題。
據了解,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加強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制定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動財産刑執行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