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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的規則:誰能逍遙法外?

2016-08-01 20:11:31|來源:光明網|編輯:韓基韜

  作者:劉文靜

  少時喜讀《小靈通漫遊未來》,好漫談“自動化”,於是姐妹們一起暢想如何實現包餃子自動化,一致認為未來技術應當進步到幫助我們實現在機器的一端輸入麥種,蔬菜種,肉、蛋等動物源的食材,調料等,另一端直接收穫煮熟的餃子。本以為這已是頂級技術,沒想到有人突然重磅加碼:“最好是把人連接在機器兩端,一端輸入‘我想吃餃子’的命令,另一端就感覺到‘飽了’。”大家齊讚“高”後,突然有人幽幽地説:“那還有什麼意思?”

  未來並不遙遠。三十多年後,書裏的很多“幻想”都變成了現實(有些現實比當年的幻想更先進)。一端輸入“想吃餃子”的意念、另一端産生飽腹感的設備雖然尚未出現,倒是先收穫了一個“意唸經濟”的新概念——沒有看到準確的定義,從語境上約略可以猜測似乎與信息時代的一些新經濟模式有點關係,但我腦子裏想的卻是輸入“我想吃餃子”——回車鍵——飽腹感,這才是“意念”的運動,不過應當是有償的,否則稱不上“經濟”。

  其實,用“移動互聯時代”或者“互聯網時代”,比“信息時代”更能反應當下的社會特色,因為改變社會生活方式的不是信息本身,而是信息的傳遞方式。

  人類社會的活動一向是通過信息傳遞來完成的,計算機和通訊技術在當代的發展,只是讓信息的傳遞獲得了前所未有的便捷。這種便捷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是如此之大,以至於信息傳遞本身的經濟價值一時令眾生趨之若鶩。不過,究竟是信息本身值錢,還是空前便捷的信息傳遞手段令信息更值錢,多數人可能不會去操這份閒心;人們忙著撲向信息的衍生價值,甚至不再像幾十年前那樣關注什麼是“信息”。1948年,“信息論之父”香農(Claude Shannon)將信息描述為“兩次不確定之差”;差不多與此同時,維納(Norbert Wiener)也説信息是“我們對外界進行調節並使我們的調節為外界所了解時而與外界交換來的東西”。這兩個定義共同指向了信息的實質:它是客觀世界作用於人的主觀意識的産物,或者説是人類在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留下的痕跡。簡言之,信息≠客觀世界本身,例如照片、錄影可能反映部分事實,但永遠無法等同於事實本身。

  對信息的獲得有助於通過連結市場供需兩端,從而提供更為精準和迅速的服務。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不僅為信息服務本身帶來巨大的獲利空間,更讓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在面對所有需要信息服務的其他服務業市場時難以不動心,“跨界”、“分享經濟”或者“共享經濟”成為當下最時髦的概念;而究其實質,不過是互聯網運營商利用佔有信息的絕對優勢而輕鬆進入幾乎任何服務業:零售、餐飲、家政服務、交通運輸(包括貨運和客運),甚至金融。誰的手機上沒有幾個網店和約租車(客運)的軟體,基本上就要被歸入“山頂洞人”一類了。

  人類社會的活動同時也必須是在規則下進行的(法治即規則之治),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意味著對信息傳遞的規則需要格外重視,互聯網運營商作為收集個人信息最多的營利性機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具有天然的義務(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制已有四十多年的歷史,我國則處在準備起步的階段);同時,對互聯網運營商領銜下服務業經營模式的變化也需要給予充分的關注:介入到網絡經濟中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哪些變化?是否需要調整現行的法律制度以適應技術的進步?

  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互聯網運營商“跨界”經營,是否創造了一種可以自主經營、自我管理、無需政府介入的新經濟模式?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從“跨界”經營的源頭和末端兩方面來同時觀察。從源頭上看,互聯網運營商是信息的採集和加工處理、分析利用者;從末端看,貨物(包括食物)運達買家手中,資金流入貸方賬戶,家政工上門為顧客提供服務,乘客被司機用運輸工具從一個地方運送到另一個地方……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與沒有互聯網介入時相比,這些服務行業的末端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最大的不同是,合同簽訂的方式和獲取最大利潤者變了。在貨物買賣和資金借貸中,買賣雙方、借貸雙方不再必須“親自”見面,但貨物和資金還是需要實現轉移;而在客運服務中,乘客的位移則是服務合同完成的最終表現形式。無論信息技術的便利使得合同雙方是否見面以及以何種方式見面,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有買方必有賣方(互聯網環境下經常還有賣場,即網上商品交易市場),有借方必有貸方,有乘客必有承運人,有顧客必有經營者,有付款人必有收款人。在這些法律關係中,互聯網運營商不論是以仲介(信息服務)還是交易市場(只提供“平臺”,不參與交易)的方式出現,還是以單獨或者聯合的交易主體(通過參與交易而直接獲利)的方式出現,都是各類法律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

  那麼,作為當事人,能不能同時又是管理者?能不能對其他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具有管理權?能不能擺脫政府規制,讓互聯網運營商成為網絡經濟的管理者、甚至同時是規則的制定者?

  且不説任何經營性活動都應當依法納稅,也不説從事餐飲業務、金融業務和客運業務是否需要依法獲得許可證和依法接受監督,再不説客運服務應當購買什麼類型的保險,甚至不説誰應當對經營活動中收集的海量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只需首先考慮一個問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管理者必有判斷對錯的權力,否則無法實現有效的管理),是程式公正原則的最基本要求。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何來公正之有?

  如果互聯網運營商不應當成為管理者,那麼它們的行為是不是法律所規制的對象?是不是以“互聯網+”、“共享經濟”或者“分享經濟”、甚至“意唸經濟”的名義“跨界”經營,就可以不受任何規則約束地建立法外商業帝國?互聯網運營商是以信息傳遞為“本業”的,但依託互聯網而從事的任何經營性活動,是不是只有信息在運動、甚至説只有“意念”在運動,因此不在現行法律的調整之列?

  傳説當年王陽明先生為了格物致知,對著屋後的竹子“格”了七天七夜,結果是竹子沒“格”懂,反倒把自己“格”病了。病癒之後的王陽明悟出,原來天理就在人心之內,無需借助外物(例如竹子)來獲得,於是“知行合一”就合於“知”了。大學時代讀到守仁先生“一念發動處即是行了”,我和同學們立即把它庸俗化為“想什麼,就是什麼” ——當年想必也是醉了。“意唸經濟”似乎要努力讓王守仁的理想在信息時代得以實現。倘若意念真能自動實現經濟價值(營利的目的)而無需借助人類的行為,這世上恐怕也不會有“法律”和“法治”了,因為任何規則在“意念”面前都沒有意義。法律約束的是人的行為,是“意念”付諸實施後的行為,是信息收集、使用和傳遞的方式,而不是試圖約束“意念”或者信息。誰做了,誰獲利了,誰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與“意念”無關,與信息本身也無關。不論是什麼時代,只要人的物理形態還存在,只要還有人類的實體行為,規則就必鬚髮揮作用,法治就是必需品;不管以什麼冠冕堂皇的名義,無人有權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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