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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非法開採稀土案:50多噸稀土遭盜採 12人獲刑

2016-08-02 23:55:12|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海口8月2日電(記者傅勇濤)2日,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海南省首例非法開採稀土礦案件。12名被告人破壞、非法開採稀土總量53.86噸,價值141.95萬元。法庭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袁某等5名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四至六年不等刑期;劉某等7名起輔助作用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七個月不等刑期。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6月,黃某、廖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策劃在海南無證擅自開採稀土礦出售,在馮某、袁某的帶領下在瓊中縣中平鎮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測到了稀土礦産。

  為了實施採礦作業,2015年7月,黃某等五人共同商定出資200萬元開採稀土礦,盈利後雙方五五分成。由於人手不足,黃某等3人相繼雇傭6名被告人從事非法採礦的生産技術工作、指揮工人施工等事宜。

  辦案人員介紹,為解決採礦所需的山地問題,黃某等人商定,出資25萬元租賃當地農戶的山地,向海南省天然橡膠産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石分公司南方作業區3隊隊長岳某疏通關係。此後,岳某同意在南方作業區3隊2號林段裏搭工棚、挖大池進行採礦作業。黃某和廖某等人購買、運輸發電機、離心泵、空壓機等設備及化工原料用於採礦,並雇傭了幾十名工人到礦地進行採礦作業。

  2015年10月21日,瓊中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非法採礦點進行查處。經鑒定,黃某等人非法採礦所造成的稀土礦産資源破壞稀土總量為53.86噸,價值141.95萬元。

  法庭審理認為,12名被告人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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