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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旅遊不文明行為要動真格

2016-08-03 08:38:54|來源:長沙晚報|編輯: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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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朱慧卿 

  8月1日,國家旅遊局公佈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條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方面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8月2日《京華時報》) 

  對旅遊不文明行為的管理、處罰,不是現在才有的。《旅遊法》要求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相關方面多次通知,出臺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指出了遊客9類行為將被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但講得多、管的部門多、提出的方案多,旅遊不文明現象似乎依然如故。不論是國內遊、邊境遊,還是出境遊,也不論是參加團隊旅遊,還是個人遊、結伴遊,不文明旅遊行為依然時有發生。毋庸諱言,旅遊不文明現象,似乎已經成為人人喊打,但又人人只喊不打的頑症。 

  從《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不難看出,對懲戒旅遊不文明行為,國家旅遊局雖然表明瞭態度,並提出了懲戒的方案,但字裏行間似乎流露出,其對旅遊不文明行為進行嚴厲懲戒的決心依然不夠堅定。比如,針對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條例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怎樣,有關方面“可以”怎樣,而不是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應當”怎樣。一詞之差,意味著對不文明旅遊者的管理和懲戒,具有相應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權。這樣的措辭,從某種程度上説,不利於有效遏制旅遊不文明行為,反而可能助長旅遊不文明行為。 

  也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更多是對旅行社行為的規範,但這是國家旅遊局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的合併修訂,公民出國旅遊管理不能對遊客的不文明行為點到為止。因為《旅行社條例》是修訂草案送審稿,正在公開徵求意見,還沒有實施,所以,建議該條例制定者和主管方,在明確懲戒原則的基礎上,對旅遊不文明行為提出新的懲戒方案。如果對已經違法或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者,都沒有可靠的懲戒措施,那些不文明行為情節較輕的、並未觸犯法律的當事人,豈不是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旅遊部門豈不是可以對其搖搖頭、聳聳肩,一笑了之?(卞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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