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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2宗破壞市場秩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08-12 18:16:07|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中新網8月12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日,證監會依法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1宗信息披露違法案,1宗內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案中,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證監會報送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草案)》中存在虛假記載。其記載的被重組方連城蘭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連城蘭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營業收入分別虛增了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虛增比例分別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證券法》第20條第1款、第63條規定,連城蘭花在上述重組過程中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行為違反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福建金森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王國熙(福建金森董事長)、應飚(福建金森董事會秘書)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連城蘭花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饒春榮(連城蘭花董事長)、巫永俊(連城蘭花財務總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高揚瑜是遼寧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遼寧成大)擬並購中民投新能源項目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高揚瑜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林芝華商通”賬戶買入“遼寧成大”250萬股,成交金額46,578,502元,獲利102,949.74元。高揚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高揚瑜違法所得10余萬元,並處以30余萬元罰款。

  證監會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秉持“依法、從嚴、全面”監管原則,對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維護資本市場長期健康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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