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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判先罰

2016-08-18 10:59:31|來源:西安晚報|編輯: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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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劉軍

  2015年,湖南辰溪縣檢方指控梁材行賄296萬元、應予以追繳違法所得1309.9萬元。在尚未宣判情況下,梁材被罰沒900萬元,另有896萬元應收貨款、3套房産受到凍結查封,估算約合計3200萬元。(8月17日《中國青年報》)

  “未判先罰”,等於是繞過了法定庭審環節,而直接“敲定”了審判結果,甚至據此展開刑事處罰。這一荒唐做法,一方面在司法倫理層面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式層面也完全“虛置”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沒有完整的庭審質證,沒有公平的控辯對抗,沒有充分的法庭辯論,如此卻能悄無聲息地給“被告人”定罪開罰,簡直就是匪夷所思。

  值得注意的是,辰溪縣人民法院對梁材900萬財産所採取措施的是“罰沒”。這既不是財産凍結也不是訴前保全,而是實實在在地變更了財産之權屬——中立點説,這叫財産轉移;不客氣點説,這儼然就是巧取豪奪了。

  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但梁材案表明,少數司法單位對於涉案財産的覬覦,依舊未能得到有效壓制。為此求解,無疑還是要回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語境之中。而強化偵控審機關之間“互相監督”的體制機制,勢必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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