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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不充分 養老金繳費基數平均不足工資七成

2016-08-31 06:32:41|來源:經濟參考報|編輯:靳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企業養老保險個人月平均繳費基數為3319元,仍不足當年城鎮就業人員實際月工資收入的七成。專家表示,繳費與權益脫節導致參保人缺乏積極性是其中重要原因,建議健全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同時改變目前繳費基數確定辦法,統一按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

  數據顯示,2015年企業養老保險徵繳收入中個人繳費從2010年的3641億元增加到2015年的7728億元,增加4087億元,年均增長17.5%。個人平均繳費基數從2010年的月人均2016元增加到2015年的月人均3319元,年均增長10.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社保繳費負擔較重和制度本身吸引力不強等原因,一些參保單位往往通過低報繳費基數等方式來降低實際繳費負擔,造成社會保險“名義”和“實際”兩個費率的存在。

  2015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年繳費基數為39828元,2014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6360元。因為當年的社保繳費是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也就是説,實際社保繳費基數大致為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據測算,2015年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全國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4.21%,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20%的費率推算,單位實際繳費費率約為12%-13%。

  按照現有規定,原則上,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所謂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不過,由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激勵性不夠完善,多繳多得的原則沒有真正樹立起來。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曾表示:“目前,我國養老保險表現出繳費與權益脫節問題凸顯,制度設計複雜,參保人不知道現在繳費到退休時能拿回多少。因此,導致實際費率低於規定費率、實際繳費基數小于真實繳費基數等情況頻現,為了少繳費,很多企業主和職工常常合謀縮小繳費基數”。

  在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性壓力增大,甚至部分地區當期收不抵支的壓力下,各地紛紛出臺了加強徵繳的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激勵職工養老保險“多繳多得”。如黑龍江省推行退休職工指紋認證方式,堅持“不認證,就停發”,防止冒領養老金現象的發生。同時,執行全省統一的退休申報、審批政策,防止和杜絕不合規的早退現象發生。

  此外,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群體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多數地區可根據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選擇40%到100%三檔作為繳費基數參保。近年來,武漢、瀋陽、杭州等不少城市紛紛將參保繳費檔數增加200%、300%兩檔,讓有意願、有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選擇較高繳費檔,通過多繳費,多得養老金。

  事實上,從個人角度看,繳費基數的確定將直接影響退休後的待遇水準。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而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因此,養老金的兩個部分均是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金額越高。

  不過,專家表示,如果希望參保者在有能力時自願增加繳費年限,提高繳費基數,就有必要通過明確增加繳費年限、提高繳費基數的回報來增強參保人積極性。

  黑龍江省財政廳社會保障處處長馮廣棟建議,修改現行的養老金繳費基數、發放基數的核定辦法。“在繳費基數的核定上,將現行單位繳費工資的核定辦法規定中,單位可按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兩種核定選其一的辦法,統一按個人繳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以更好地發揮個人主觀能動性,加強對單位繳費進行監督。”他建議,在養老金髮放基數的核定上,將現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由社平工資調整為平均繳費工資,更好地體現養老待遇與個人實際繳費掛鉤,從而夯實實際繳費工資,提高基金徵繳收入,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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